關於契約和契約精神,現代人的認知存在太多混亂和臆斷,甚至乾坤顛倒,以黑為白。
最大錯誤是,認為契約和契約精神契約於西方,而中國則是缺乏契約精神的。事實是,契約是起源於中國的,不僅如此,契約在中國文明居於始源與核心地位。可以說,中國文明就是契約文明,春秋以前的中國社會就是契約社會。
《周易 繫辭》:「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所描述就是契約社會,結繩和書契是契約的最早的兩種形態。
而整個西方則是缺乏契約的起源史的,而且卻非真正的契約實踐史。不僅西歐文明如此,即便被現代歐美人奉為人類文明始源的古兩河文明也是如此。
不過,西方的契約的確出現在古兩河。但是,古兩河的契約,不僅是缺乏起源史,是突然冒出的。更重要的是,從屬性上看,古兩河的契約,包括與其一脈相承的猶太教、基督教的契約,一些現代歐美的契約,都是有契約之形,而無契約之實,壓根稱其不上契約。
以中國的契約看,契約的根本目的是「文以載道」、「立象以盡意」,是幫助表達和實現契約雙方的真實的意志、意願。因此,契約精神的核心就是「誠」、「直」。從甲骨文字形看,這兩個字都是契約文字,其字形都是直接借用了書契符號。
對於「直」的字形含義,我已經已經做過專門的分析,就是將自己的真實的想法,直截了當地呈現出來,呈現在書契上。即契約記錄的是契約雙方最直接的想法、意見,沒有任何隱瞞、被迫、不情願。
「誠」的母字是甲骨文「成」,關於其字形含義,以後會做專門的分析,這裡只是指出,指的契約之成,契約的成功簽訂和執行。契約的「成」,是雙方「誠」的結果,因此「成」中是包含著「誠」的義項的。「誠」出現比較晚,戰國才有,在此之前,其義項用「成」來表示。
但是,西方的契約,從起源上看,則是神學式的,講的是對神靈,對神靈意志的服從,而不是契約雙方的「誠」和「直」,不是其真實想法和意見的真實表達。
古兩河的契約,是以法律的存在為基本前提。其最早的法律的出現在烏爾第三王朝,即《烏爾納姆法典》,大約在公元前2100年左右,相當於中國的堯舜時期。後來的《漢穆拉比法典》正是在其基礎上發展而出。漢穆拉比的時代處於中國的夏朝。
但是,無論《烏爾納姆法典》,還是《漢穆拉比法典》,從基本原理上來說,都是神的意志,而契約則又是以法律為基礎。
顯然,猶太教的法律和契約思想來自古兩河,甚至將兩者等同,都是直接來自上帝,是上帝的意志,也是上帝對人類的要求,與人類的約定。《摩西十誡》既是法律,也是契約、約定,是上帝對人的要求,是神意,因此是法律。但是,同時上帝又承諾如果人遵守摩西十誡,上帝就承諾給人類很多好處,因此,也是契約。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聖經》也叫「約書」,猶太教的叫《舊約》,基督教的叫《新約》。
但是,無論是古兩河,還是猶太教、基督教,在其契約中,最為契約的參與者,人是沒有任何主體性而言的,人的真實的想法和意見也毫不重要,人只是一個絕對的服從者,絕對服從上帝的意志。
這樣契約壓根不是契約。
現代歐美的契約正是在基督教契約的基礎發展而來,強調的是對法律的遵守,對契約條文的機械遵守,而非契約雙方的真實意見和想法。人是沒有任何主體性的,與「文以載道」、「立象以盡意」更是八竿子打不著。
在現代的契約意識形態看,《威尼斯商人》的夏洛克,如約割掉還不起高利貸的安東尼奧的一磅肉,就是契約精神,如果不割,反而違背契約精神。
春秋之前的中國社會,是實實在在的以契約為基礎的契約社會。春秋出現的「禮崩樂壞」,實質就是對此前的契約秩序、契約社會的破壞。這種破壞隨著秦始皇統一中國而達到高潮。
儘管貌似強大的秦國,在秦始皇時期統一了中國,並將法家式的高壓的集權專制在全國推行。這引發了最底層的老百姓的不滿,於是他們就搞農民起義。秦朝也僅僅維持了十餘年。
為什麼老百姓拚命發對秦國,原因很簡單。有史以來,中國就是契約社會,就是協商社會,就是道義社會,就是大人社會,對秦朝的不尊重個人主體性的專製做法,老百姓非常不適應。即賈誼在《過秦論》中所總結的「仁義不施」。
最終的解決方案到漢武帝才出現,就是接受董仲舒的建議,實施「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所謂的「百家」,不過是在外來的法家衝擊下,在中國出現的異端,可以說「百家皆法家」。而「儒術」則是對春秋之前中國固有的契約社會的總結和提煉,是中國文化的嫡傳正宗。因此,「罷黜百家」實為「罷黜法家」、「罷黜西方」,「獨尊儒術」實為「獨尊契約」、「獨尊中國」。
概而言之,儒家是在古代的契約社會業已崩潰的情況下,努力堅守和傳承契約精神。契約社會的肉體消失了,但是契約社會的契約精神是永恆的。儒家思想就是契約精神。而契約精神的要義則是在維護人的主體性,反對凌駕於個人主體上的任何權威主體。因此,儒家發對法治,而倡導德治、仁政,反對任何形式的專制,而奉行禮樂教化。
但是兩個原因使得儒家並沒有真正做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第一個原因是,在中國之外的地方,崇尚暴力專制的法家文化繼續盛行,並不斷地侵入中國。譬如匈奴,譬如伊斯蘭,譬如北遼,譬如滿清。
第二個原因是,在中國內部,被法家化的不僅僅有政府,還有民間。不僅政府,包括皇帝和官員,崇尚權勢和財富,民間也興起崇尚權勢和財富的風氣,不斷湧現出壟斷產業、兼并土地、魚肉鄉里的豪強。要對付這些豪強集團,必須一個強大的政府,一個權勢更高、財富更多的政府。
因此,漢武帝之後,中國所形成穩定的制度形態,是非儒非法、亦儒亦法的,儒家和法家的因素皆有。但是,儒、法因素的地位是不對等,是「儒體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