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工業垃圾、非法採礦!清新公安果斷出手!

2019-11-27     平安清新

近些年

經濟發展與環境破壞

之間的矛盾逐漸凸顯

為攫取利益而損害環境的事件時有發生

污染防治迫在眉睫

近日,清新公安根據線索成功破獲一宗環境污染案和一起非法採礦案,抓獲嫌疑人2名。

環境污染案

2019年9月11日,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新分局在工作中發現,在太平鎮樓星村委會某工業園發生一起環境污染案,並將該線索移送太平派出所。接到線索後,太平派出所立即對該案進行偵查,通過走訪排查及利用智慧新警務平台展開分析研判,鎖定嫌疑人黎某恆的活動軌跡。

11月9日,民警在清遠市清城區城市廣場附近將黎某恆抓獲歸案。經訊問,嫌疑人對其今年7月初在太平鎮某工業園空地上傾倒工業垃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公安機關對黎某恆已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處理中。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採礦案

11月22日16時許,桃源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清新區浸潭鎮桃源三村村居委會某山林地有人非法挖礦泥。接報後,桃源派出所聯合浸潭鎮人民政府國土所趕赴現場核實情況,發現在該山林一處隱蔽的山坳有一台挖掘機正在開採礦泥,遂上前制止其作業,當場扣押挖掘機一台,並將涉事人員與挖掘機移交清新區國土部門進一步處理。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UA5hrW4BMH2_cNUgKK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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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