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
沒有收受任何好處,為了年末降低銀行的貸款不良率,信貸員將貸款人的原貸款進行轉貸。殊不知,轉貸過程中證明材料都是偽造的,以至於銀行剛清除了不良,又陷入了騙貸的境地。
2012年底,貸款人宋某欠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農信聯(現更名:江源農商行)社石人分社貸款本息共45萬元,石人分社多次催繳宋某償還貸款。無錢周轉的宋某數次找信貸員董某魁商量能否轉貸。幾番軟磨硬泡後,董某魁答應宋某的請求並告知相關準備材料。
只是,董某魁忙於處理轉貸事宜,並未對宋某等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轉貸後,相關人員無力償還,直接給江源區農信聯社石人分社造成42萬元經濟損失。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一審刑事裁定書,生動的還原了這一案情。
圖:裁判文書網
貸款人宋某:
沒錢還貸款 苦苦哀求銀行轉貸
案件起源於一起不良貸款轉貸。
宋某於2003年、2009年在江源區農信聯社石人分社辦理2筆貸款,款項共計60萬元。2012年底,宋某仍欠江源區農信聯社石人分社貸款本息共45萬元左右,石人分社多次催繳宋某讓其償還貸款。
無力還款、朋友侯某權還欠他20萬,宋某便惦記讓侯某權把石人分社的那筆貸款接過去。宋某表示,「讓侯某權轉貸,歸還欠款後,剩下的錢歸侯某權支配,侯某權同意,並讓女友田某作為貸款人向石人分社申請貸款」。
無錢周轉的宋某數次找信貸員董某魁商量能否轉貸。幾番軟磨硬泡後,董某魁答應宋某的請求並告知相關準備材料。
何為轉貸?據了解,信用社的貸款轉貸一般是借款企業或者個人借款人到銀行重新辦理借新還舊或還舊借新的借款服務。借款人先借錢將原來貸款歸還後,再通過信用社借錢,然後歸還原借款即可。借款人需按期歸還新的貸款。
一農商行前員工安先生對金融法眼表示,信用社的貸款轉貸業務並非任何時候都可以辦理的,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如果需要辦理信用社轉貸業務,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必須無弱化,其次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也必須無弱化,貸款時的抵押物需要足值,貸款風險可控才可辦理信用社貸款轉貸。
「在辦理信用社貸款轉貸時,需要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書面同意證明,並且申請轉貸的情況屬實,無任何惡意情況。」安先生補充道。
宋某著急先清償之前債務,找到劉某借款40萬稱,因轉貸問題臨時周轉一下,事後有答謝。宋某表示,「劉某當時給了我一張銀行卡,我拿劉某的銀行卡把我在江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石人分社之前的40多萬元貸款全部還清」。
還完貸款的宋某開始催促侯某權,讓其抓緊時間到石人分社辦理轉貸。
侯某權:
貸款肯定能還上 還剩下一個歌廳
當時侯某權急需用錢投資做買賣,便對宋某說轉貸的40多萬隻給他20萬就行,剩下的20多萬貸款他全部承擔下來。侯某權稱,「投資歌廳兩年就能掙40多萬錢還給銀行,他還掙下個歌廳」,於是宋某與侯某權就達成了協議,轉接了宋某在石人分社的40多萬元貸款。
侯某權經常跑外,沒有時間辦理貸款,於是找到當時的女朋友田某,用田某的名字辦理貸款。
據2012年12月24日田某在石人分社貸款42萬元的貸款合同顯示,貸款合同內的身份證、戶口本都是田某、李某坤本人提供的,是二人本人簽字,石人分社還進行錄像。
不過,原本缺錢想做買賣的侯某權根本沒有能力提交石人分社轉貸需要的資料,仔細思量後,為實現「成功」轉貸,侯某權和田某決定偽造材料矇混過關。
侯某權表示,「貸款合同內的2000噸存煤不是我和田某的,我和田某沒有存煤,這2000噸存煤,是我為了貸款需要,正好朋友李某坤認識一個存煤的人,所以我虛假提供了這2000噸存煤。這2000噸存煤的化驗和評估報告是李某坤辦理的,化驗所需的200多元手續費是我給李某坤的。合同內涉及的田某和新宇煤礦、王胖參業煤炭買賣合同都是假的」。
據了解,貸款合同內的江源區紅鑫五金建材商店工商營業執照是侯某權為貸款,領著田某去石人鎮農村信用聯社新註冊的,侯某權和田某實際並沒有在石人鎮經營過五金建材店。此外,合同內田某在通化鐵路水洞站的工資證明是李某坤幫忙辦的,田某不是通化鐵路水洞站的職工,只是為了辦理貸款需要,辦了張假的工作證明。
貸款進來後,侯某權第一時間給宋某打電話研究如何「分錢」。
「宋某讓我把銀行卡拿給他,我打車到石人鎮把存有42萬元的田某辦的農信社銀行卡送過去。其中22萬元用於償還宋某,剩下的18萬元我委託宋某打給江蘇鹽城的李某加投資歌廳」侯某權稱。
石人分社主任黃某:
規避銀保監局監管 避免上級聯社檢查
2012年12月,侯某權以田某為貸款申請人,虛構田某貸款的擔保資料,向石人分社申請貸款42萬元。
彼時,江源區農信聯社石人分社為消除不良貸款率,決定為宋某辦理轉貸。負責其貸款業務的信貸員董某魁將更名轉貸情況彙報給審貸小組之後,經同意向田某發放貸款。
時任江源區農信聯社石人分社主任黃某表示,田某轉貸貸款符合該行當時的轉貸規定。貸款合同內所寫實際用款人為田某,是為了符合貸款程序和手續,避免上級聯社檢查出問題。宋某本人在上一筆貸款中出現徵信問題之後為其轉貸,是為了規避銀監局監管,這種規避銀監局監管的做法,在石人分社內是經由他同意的。
貸款檔案顯示,田某的貸款於2012年12月24日下發,金額42萬元,以田某本人總價值86萬元原煤作抵押,並以某鐵路職工財產做擔保,貸款期限為一年。
只是,意料之外,田某抵押擔保的物品系偽造,貸款實際被侯某權用於投資,貸款無法歸還,給江源農商銀行造成42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幫侯某權偽造資料的李某坤原系通化車務段職工,於2013年3月16日在白山市江源區以外死亡(非因公死亡)。
2017年5月,江源農商銀行到公安機關報案,警方隨後將實際用款人侯某權、貸款人田某和信貸員董某魁予以刑事拘留,並取保候審。
案發之後,侯某權的母親與江源農商銀行達成還款協議,此筆貸款由侯某權母親進行償還:2017年6月,侯某權母親歸還20萬元現金,並用一套自有房產為還款承擔連帶責任。2018年6月侯某權母親將全部貸款還清,取得江源農商銀行諒解。
2019年9月,江源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侯某權夥同田某,以田某名義共同採取虛假抵押方式騙取銀行貸款,兩人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董某魁作為銀行信貸人員,違反國家國定發放貸款,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侯某權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其餘兩人均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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