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法建築是如何界定的?是不是所有沒合法證件的房屋都要拆除?這是讓很多農民十分糾結的事,我們知道,非法占地、違法建築在農村是一個比較普遍,治理難、禁止難、拆除難,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
農村違法建築是指沒有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村土地上擅自動工建設的建築物。
定義好下,界定當然也不難,具體有以下3種表現形式:
(1)農用地上的違法建築。農用地是禁止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如果要在農用地上搞建設,必須依法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沒有轉用手續而擅自在建設,那就是違法建築。
(2)農村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築。宅基地、鄉鎮村辦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是用來建設的農村土地,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取得建設規劃和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就屬於違法建築。
(3)村集體以外的人或企業違法建築。《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申請國有土地,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辦企業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除外。所以,有本村以外的人或企業在本村土地上建房建廠,如果沒有走依法徵用程序,把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並取得使用權,那肯定是違法建築。
用以上標準去界定,農村違法建築是很多的。是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築都要拆除?當然不是這樣,那樣不但會造成極大的財產浪費,而且還可能引發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有些違法建築如果符合規劃,可以通過補辦手續、接受處罰後合法化,有些由於政策銜接等原因造成無證建築,不應劃為違法之列。
以下5種情況,不管有沒有證件手續,都是不宜拆除的。
1.相關法規出台之前建成的老宅院。這裡面有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1982年出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才有了農村建房的面積規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把相關規定上升到法律高度;2008年,《城鄉建設規劃法》實施,規定建房必須經過審批、取得證件。
因此,1982年之前建設的住房,無論宅基地面積有多大,都是合法的,都應給予確權;1982年-1987年建設的住房,宅基地超占的經地方政府處理後,可以確權;2008年以前建設的房屋,如果沒有取得相關證件,可以予以補辦。
2.因制度銜接原因的無手續建設。在很多農村地區,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銜接不太順暢,公安部門規定要有獨立住址才能分戶,而基層國土部門在戶籍分戶後才能批准使用宅基地,導致一些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的農民,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對於這樣的房屋,可以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並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3.家庭唯一住所。有些農村房屋雖然不符合規定,但由於是一些農村家庭唯一的住所,一旦拆除村民就無處居住,考慮到保障農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如果此住房建築面積要小於貧困住房的標準,是可以暫緩拆除的。
4.不影響他人的房屋附屬建築。有些農民在房屋主體建成後,在房邊建造車庫、陽光房、簡易儲物房等,這些簡易附屬建築一般不會去報批,只要不影響村容村貌,不占用公共部位的面積,也沒有損害其他人利益,沒有鄰里糾紛,此類違法建築就不會拆除。
5.符合規劃的農業設施及工業廠房。一些農業設施或工業生產用房,雖然建設時手續不全,但如果符合相關規劃,不影響生態環境,不占用基本農田,可以接受處罰後補辦手續,也不是一定要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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