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檢•轉播】英烈,應得到尊重

2019-08-15     宜良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檢察日報

英雄烈士不容侮辱!

這起侮辱英雄烈士名譽的

民事公益訴訟案判了

庭審現場

近日,由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檢察院提起的王某某、熊某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譽兩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合併審理並當庭宣判,分別判令兩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紅河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承擔相應的案件受理費。判決現已生效並執行。

法庭調查階段,檢察機關從烈士身份認定、起訴主體資格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三個方面進行舉證,兩名被告對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認可檢察機關起訴書中認定的案件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檢察機關圍繞合議庭歸納的「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對孔祥磊烈士名譽的侵害以及是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兩個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在陳述最後意見時,兩名被告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當庭提交了道歉信,向英烈家屬及社會公眾致歉。

檢察機關在最後發表意見中指出:「『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保護英烈名譽,就是保護國家民族的尊嚴和精神命脈。公益訴訟起訴人在莊嚴的法庭上陳述該案事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希望通過該案,依法捍衛英雄烈士的名譽,向全社會傳導學習英雄,崇尚英雄,傳承英雄精神的正確價值觀,規範自己的一言一行,認識到『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經合議庭合議,法院認定被告王某某、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表的言論已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對孔祥磊烈士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分別判令兩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紅河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承擔相應的案件受理費。兩被告均未提出上訴。8月1日,兩案判決生效。8月4日,兩被告在《紅河日報》登報公開賠禮道歉。

受損的烈士紀念墓碑修繕一新

鄭州二七:一份檢察建議助推

英烈保護協作

破損的花崗岩板面得到修繕,脫落的墓體防護層煥然一新……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幹警來到鄭州烈士陵園回訪,發現此前受損的烈士紀念設施已經修繕一新,置身莊嚴肅穆的烈士墓區,對革命先烈的崇敬之情油然而生。而這些變化,都源於3個多月前的一份檢察建議。

鄭州烈士陵園是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烈士墓區是鄭州烈士陵園烈士紀念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共有310座墓,安葬著著名抗日民族英雄吉鴻昌烈士及在解放鄭州等戰役中犧牲的烈士。

今年3月下旬,二七區檢察院幹警在走訪中發現,鄭州烈士陵園烈士墓區存在路面破損,墓基下沉,花崗岩板面破損、缺角、脫落,墓體防護層漆面脫落等現象。「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和氛圍。」二七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謝琨告訴記者,鑒於鄭州烈士陵園在管理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過程中履行職責不全面,4月2日,他們依法向其發出檢察建議,督促鄭州烈士陵園及時修繕受損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切實加強對紀念設施的管理維護。

「針對檢察建議書中指出的問題,我園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專題研究,立即著手對受損設施進行修繕。」鄭州烈士陵園負責人說,他們一方面安排專人對烈士墓區的現狀進行全面摸底統計,編制維修預算;另一方面成立工程監督質量小組,對維修過程全程管控,確保維修質量。經過維修,受損的烈士紀念設施修繕一新,瞻仰環境愈發莊嚴、肅穆。

以此為契機,二七區檢察院和鄭州烈士陵園進一步加強協作,會簽了《關於共同加強英烈保護維護社會公益的協作意見》,通過協作配合,強化英烈保護工作。按照《意見》,二七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和公益保護職能,對本轄區內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依法支持英雄烈士近親屬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督促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涉及英雄烈士保護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審查逮捕、提起公訴,做好訴訟監督、刑事執行監督工作。

同時,雙方通過建立線索移送、定期聯絡、支持起訴、督促履職、舉報人保護和獎勵以及宣傳弘揚六項工作機制,進一步強化協作保護,共同營造弘揚和傳承英雄烈士精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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