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說謊?

2020-05-06   法制日報

有些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謊

無關緊要?

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個別當事人為達非法目的作虛假陳述

非但難以「勝訴」還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

這不,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就對一起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出罰款決定書,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罰款5萬元!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北京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被告。楊某向曾某借款50萬元,秦某作為曾某的擔保人,二人一同向楊某出具借條。因到期後未返還借款,楊某將二人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後,法院窮盡送達方式,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應訴。昌平法院依據借條、轉帳記錄等證據,判決曾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判決發出後,曾某、秦某卻主動「出現」,並提起上訴。二審訴訟期間,秦某稱借條的簽名和手印並非其本人簽寫,並堅持要求就簽字和手印的真偽進行鑑定。另外,曾某主張該筆款項已由案外人清償,並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因借條上簽名和手印的真偽,以及訴爭款項是否已清償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案件被發回重審。

然而,當昌平法院開庭重審本案時,秦某態度卻又180度轉彎,明確表示不做鑑定,借條確是其本人簽署。同時,經審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償款項並非本案借款。據此,該院作出與原一審判決內容相同的判決。

當事人前後陳述自相矛盾?

跟法官玩起了「小動作」?

看看承辦該案楊傑法官怎麼說

2020年5月1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中,秦某虛假陳述,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構建誠信訴訟環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及上述法律規定,對秦某處以罰款5萬元。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虛假否認、虛假自認以及陳述前後矛盾等情形。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施行,有利於規範民事訴訟秩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強司法公信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是解決矛盾、平復糾紛之地

容不得任何謊言!

訴訟參與人都應當按照實施情況

如實陳述相關內容

任何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京法網事(ID:jingfawangshi)

編輯:席鋒宇 張博 岳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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