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貸款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陰陽合同、網簽房產、虛假訴訟、脅迫逼債等方式,侵犯市民群眾合法權益,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有五個特點:
一、 包裝成「民間借貸」
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等名義招攬生意,但實質無金融資質,並以個人或單位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個人民間借貸假象。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即簽訂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貸合同)、「陰陽合同」以及房產抵押合同、房產轉讓委託書、房屋租賃合同等顯然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有的還要求借款人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二、製造銀行流水痕跡
將虛高後的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銀行帳戶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櫃面將上述款項提現,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實際借款金額,其餘虛增款額還須交還。
三、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
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並製作銀行走帳流水後,通過「變相拒收還款」「借款人還背負其他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藉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借款人「違約」,並要求其償還「虛高借款」,如借款人無法償還虛高債務,便逼迫借款人以房產、車輛等財產抵債。
四、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情況下,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帳」。
五、軟硬兼施「索債」
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毆打等)或「軟暴力」手段(如噴油漆、堵鎖眼等)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親屬施壓;或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那麼,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是什麼呢?
一、行為目的不同
套路貸的借款不過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
高利貸則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照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二、手段方法不同
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者類似名目出現;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被告知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往往採取各種手段讓被害人在約定的期限內無法還款,使其不得不「違約」。
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高利貸的借款人知曉需要償還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高利貸額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快還本付息。
三、侵害的客體不同
套路貸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
高利貸主要是破環金融管理秩序。
四、法律後果不同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護。
而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來源:轉引自海耀說,編輯:富答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