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一老闆提前復工,被拘留七日

2020-02-07     在那櫻花季節

2020年2月1日16時許,南康區朱坊鄉新興村工業園一餐檯椅家具廠發生火災。南康區公安局朱坊派出所接報後立即趕赴現場救援,經多方密切配合,火災於當日19時成功撲滅。

隨後,民警發現廠內放置大量搭建鋼架棚材料及電焊機、切割機等工具,並有搭建鋼架棚立柱、架梁等施工痕跡。經進一步走訪調查,系該家具廠搭建鋼架棚廠房主曾某波個人出資,在未取得任何行政審批許可下,私自請鍾某華進行竹木結構油毛氈棚升級改造鋼架棚。火災因搭建鋼架棚焊接橫樑過程中火星引燃廠內可燃材料所致。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曾某波私自僱請鍾某華幫其進行竹木結構油毛氈棚升級改造鋼架棚,且兩人明知開工及施工時間在重大疫情期間,政府明令禁止開工施工,兩人商定好執意在2020年1月30日開工。後鍾某華通過中間人叫來工人於2020年1月30日在廠內開工且連續施工三日實施焊接、立柱、架梁等搭建鋼架棚具體工作。

經詢問,違法嫌疑人鍾某華對以上違法事實供認不諱。鍾某華的行為違反了《贛州市南康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令》(第1號)第1條,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2020年2月4日,南康區公安局朱坊派出所依法對違法嫌疑人鍾某華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保障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南康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應急指揮部發布1號令

全區所有企業和建築工地

延遲至2020年2月8日以後開工、復工


在此,警方提醒

提前復工的三大責任

1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2

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

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Iq2cHXAB3uTiws8KhMd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