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縣一學校在體育課教學中,忽視安全管理,致一學生意外受傷。近日,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的責任,賠償李莉9000餘元。判決生效後,學校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2017年11月的一天,勉縣某學校學生李莉與同學張兵均在上體育課。李莉在觀看同學打羽毛球時,隔壁場地打籃球的張兵投出的籃球撞在籃環上,反彈在地面後又從地面彈起撞擊在李莉面部,致使李莉牙齒外傷冠根折受傷。花費醫療費1750元,後經司法鑑定,李莉牙齒成年後種植牙修復費用評估約需27000元。當事人對責任承擔和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李莉及家人便將張兵及其監護人還有學校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兵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同學李莉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由其監護人(家長)承擔。法律同時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法院查明,學校籃球場和羽毛球場設置距離不符合《中小學體育設施技術規程》有關規定,距離太短,同時開展體育運動時,在中間相鄰地帶觀看羽毛球運動時,觀看者背對籃球場籃筐,存在安全風險。學校作為教育管理者,在體育課時,安排在兩個場地同時開展運動存在的安全風險,應當採取措施防範,但並未採取必要安全防範舉措,屬於法律規定的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依法應承擔責任。 (文中當事人姓名系化名)
法官說法:學校組織未成年在校生開展體育運動,應有利於青少年的身體健康。對學校等教育機構開展體育運動造成的傷害,對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法院的態度是審慎的,條件要求比較嚴格。必須是學校在教育管理上違反有關規定,存在失誤或未盡責。不能隨意加重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防止因噎廢食,影響學校正常體育運動的開展。學生可以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來分擔體育活動中的風險。 (王亮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