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本身是一個小開發商,有一定的開發經驗,但是資金實力有限;韓梅梅是一個從國企離職的高管,有一定的融資渠道。二人準備開發一個項目,便準備成立一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本來股東就應該是李雷和韓梅梅但是二人對一些外圍關係處理方面不擅長或者說資源不夠用,正好李明是一個領導的親信,對李雷和韓梅梅來說是一個明顯的補充,三人形成了優勢互補的狀態。於是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名為名為A,股東就是李雷、韓梅梅和李明三人,註冊資本是1000萬,李雷認繳出資470萬、持股比例為47%,韓梅梅認繳出資為出資470萬、持股比例為47%,李明認繳出資60萬、持股比例為6%。李雷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韓梅梅擔任公司的經理,李明擔任公司的監事,公司的章程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執行董事李雷擔任。雖然李明有一定的外圍資源,但是這些資源是否能夠兌現還不好說,所以給李明的股份相對較少,如果後期貢獻大了再進行調整,不過也為了李明放心,專門在公司章程中加入了一條,即: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A公司因為一些手續問題一直未能正式立項,只是偶爾偷摸地進行預售和施工,還經常被有關部門處罰,李雷和韓梅梅催促李明做做工作,也沒有什麼進展,卻因此花了很多的錢,導致資金緊張。
其實房地產行業實際上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的行業,A公司的那1000萬的註冊資本根本不夠用,李雷和韓梅梅便準備向一家私募基金公司進行融資。剛開始因為手續不全私募基金公司也不願意給予投資,因為韓梅梅有一定的特殊關係和信任在,最終經過多輪的談判私募基金同意投資給A房地產公司,但是人家因為沒有抵押物,也沒有其他財產作為保障,要求先以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投資10000萬元,後期可以通過股權回購的方式退出。李雷和韓梅梅同意了,可是李明不同意,認為這樣自己的股權更少了,如果融資自己不能稀釋,並且同比例增資的錢應該由李雷和韓梅梅出,或者給自己600萬自己走人。
李雷和韓梅梅認為李明的要求是無理取鬧,便自行通過了增資引入私募基金投資的股東會決議,認為他們兩個人的持股比例達到了三分之二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不過他們帶著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來到私募基金公司簽署增資擴股合同的時候,人家審查到了他們章程中特別約定的那一條,認為因為他們之間存在特殊的約定必須徵得李明的同意才行,否則不能給予A公司投資款。李雷和韓梅梅認為私募基金公司的理解存在錯誤,便帶著私募基金的工作人員一起到了公司登記機關來諮詢,公司登記機關給出的答覆基本上和私募基金公司的理解是一致的,就是因為最初他們對李明的這種特殊保護或者說是妥協,導致他們必須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因為無法協調李明的意見,最終導致這次融資流產,項目一致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