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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說,愛情來了誰也擋不住,愛情不會被貧富打敗,當然也不能夠被年齡所限制。這不最近聽說的一個案例就挺讓人大跌眼鏡:一位30歲小伙與一個58歲有夫之婦相愛了!
事情還要從四年前說起。
4年前,58歲的李玲與30歲的鄒飛相識,兩人並迅速發展成為男女朋友。李玲的老伴知道後,一怒之下與她離了婚。
離婚之後,李玲並與鄒飛二人開始同居,過起了小日子,日子過得也算有滋有味。但李玲說,兩人在一起沒多久鄒飛就開始時不時地向她開口借錢。短短3個月的時間,她已經陸續借給鄒飛5萬多元錢了。
這還不是最重要的,令她沒有想到的是鄒飛現在變心了,他現在新交了一個女朋友,並且向她提出了分手。
李玲就像:分手可以,但是你要先把借我的5萬多元錢還給我。
一開始,鄒飛分了3次還錢,一共還了2萬元。但是,此後鄒飛就不願意再還李玲的錢了,他還說雙方其實不存在借貸的關係,戀愛期間所花的錢都是彼此自願的經濟往來,而且自己在派出所看到李玲的身份證的時候才發現她是1957年出生的,而此前他一直以為她不到40歲。
鄒飛:「我今年才34歲,我媽媽也才55歲。她騙了我這麼多年,我不打算還錢了。」
為此事二人發生爭執,還鬧到了當地派出所。在民警的協調下,鄒飛寫了一張欠條給李玲,確認自己欠款1.5萬元,承諾每月還1000元,分15個月還清。李玲也表示同意。欠條上還註明:「以後斷絕關係,互不打擾各不相欠。」
但是寫下欠條之後的鄒飛並沒有履行自己的還款計劃,於是李玲一紙訴狀將鄒飛訴至法庭。
本案中,從欠條的內容來看,鄒飛寫的欠條確認「本人欠李玲壹萬伍仟元錢」,在沒有證據推翻自認欠款的前提下,鄒飛僅以「獲悉李玲的實際年齡」為由,不能免除其歸還1.5萬元的義務,故鄒飛的不還錢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鄒飛應償還所欠李玲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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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對於鄒飛、李玲這段相差28歲的狗血戀情你怎麼看呢?歡迎大家在留言區互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