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對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廣西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能源部原副部長王正受賄一案作出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正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正在擔任廣西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能源部部長助理、副部長,廣鐵公司總經理助理,以及來賓市合眾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國內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潘某、白某、黃某、姜某等5人所在的公司在項目招投標、優先支付貨款等方面提供幫助,並先後收受上述5人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5萬元。2018年3月24日,王正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投案,同月26日、27日,王正向紀檢監察機關退出違紀所得44.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5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正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正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審核:覃家貌
文字:謝松宸
編輯:梁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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