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電詐違法犯罪,公安部徵求意見

2023-11-14     台州公安

原標題:懲戒電詐違法犯罪,公安部徵求意見

懲戒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 公安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近日,公安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起草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19條,主要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6個方面內容,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管理原則,明確個人和單位納入懲戒對象的範圍,規定金融、電信網絡、信用懲戒的具體措施,根據懲戒對象違法行為分級適用懲戒,規範審核認定、懲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明確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的程序和時限。

徵求意見稿堅持依法認定、預防為主,嚴格按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確定懲戒對象範圍和認定標準,列舉了依法被實施懲戒的具體行為,區分了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懲戒對象的範圍,切實強化警示教育,以實現預防犯罪的效果。

徵求意見稿堅持分級懲戒、過懲相當,對於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為2年。在綜合運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懲戒措施的同時,保留了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

徵求意見稿在強化依法懲戒的同時,對懲戒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明確要求將懲戒依據、期限、措施和申訴權利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並明確了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時限,充分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合法權益。

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建立健全聯合懲戒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聯合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懲戒對象包括:

(一)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實施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網際網路帳號、域名、IP位址等三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帳戶、帳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張(個)以上的;

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網際網路帳號、域名、IP位址等三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帳戶、帳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網際網路帳號、域名、IP位址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支付帳戶、網際網路帳號、域名、IP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以列為懲戒對象。

第四條懲戒對象為單位的,可以同時對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及實際控制人實施懲戒。

第五條懲戒措施包括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金融懲戒措施:

(一)暫停懲戒對象名下銀行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櫃面出金業務,既有協議約定的繳納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向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支付的款項除外;

(二)暫停懲戒對象名下支付帳戶所有業務,支付帳戶餘額轉出、提現除外;

(三)懲戒期內,不得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新開立的銀行帳戶應遵循本條第一款要求;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電信網絡懲戒措施:

(一)關停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域名、IP位址等通信業務,不包括涉及生產運行或生命健康的通信業務;僅為其保留一張非涉案電話卡;

(二)同步關停懲戒對象名下所有電話卡(保留的一張非涉案電話卡除外)註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具有社交、引流屬性網際網路帳號,不得為其註冊新的存在涉詐風險的網際網路帳號;

(三)不得為懲戒對象辦理新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簡訊埠、域名、IP位址等業務,不得為懲戒對象提供網站、應用程式的分發、上架等業務。

第八條公安部將有關懲戒對象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過「信用中國」對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公示。

公安部將有關懲戒對象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九條對懲戒對象實行分級懲戒:

(一)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三年;對於其中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還可以適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懲戒措施;

(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適用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二年;對於其中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銀行帳戶、支付帳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還可以適用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戒措施。

第十條被判處監禁刑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自監禁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懲戒措施效力當然施用於監禁刑執行期間。被判處非監禁刑或者宣告緩刑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其他懲戒對象的懲戒期限自作出懲戒認定之日起計算。

懲戒對象在懲戒期限內被多次懲戒的,懲戒期限累計執行,但連續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懲戒到期後自動解除。

第十一條縣級公安機關在辦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案件時,應當及時掌握嫌疑人判決情況,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及時呈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後,出具聯合懲戒對象報送表,註明懲戒措施及期限等信息。

公安部通過「總對總」方式將地方公安機關出具的聯合懲戒對象報送表移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二條作出懲戒對象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當面或者郵寄等方式,將懲戒的事由依據、懲戒期限、懲戒措施和依法享有申訴的權利等內容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懲戒對象認定信息落實懲戒措施,並及時反饋結果。

第十四條懲戒對象對懲戒認定有異議的,或者相關懲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向做出認定的公安機關申訴。

公安機關收到申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並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訴人書面反饋核查結果,對於不予解除懲戒措施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對於經過核查,發現原懲戒認定確有錯誤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後,及時出具解除聯合懲戒對象報送表,由公安部將解除聯合懲戒對象報送表移送有關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收到解除聯合懲戒對象報送表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解除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信用懲戒到期或者經核查解除懲戒對象的信用懲戒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懲戒對象相關信息移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終止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直轄市的區縣公安機關適用本辦法中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中「以上」,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十八條以前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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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安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5183f5e583058fb16eeb1f8e8a93dee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