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系網戀男女朋友關係,2019年1月20日至22日李某和王某相約在上海會面,期間王某乘李某微信消費時默記李某微信轉帳密碼,後王某以手機沒電為由拿走李某的手機,並多次偷偷從李某微信上轉走共計1萬2千餘元,李某發現後多次催要未果。
2019年11月份,李某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王某歸還微信上轉走的1萬2千餘元。
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轉移李某微信上的資金,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財產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構成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李某、王某系男女朋友關係,王某在李某將手機交由其使用的過程中轉走李某微信上的財產屬不當得利,李某可主張王某返還。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本案中王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盜竊罪和侵占罪主觀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客觀上都是將他人財產占為己有,但侵占罪的客觀行為具體表現為將他人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本案中李某和王某雖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是此種關係並不形成婚姻法中因締結婚姻關係而形成共同財產的狀態,也並不能表明李某將個人財產交由王某保管,王某占有的也並非李某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故王某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侵占罪。
其次,本案中王某的行為超出了不當得利民事債權請求權。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的根據而被確認為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是債權請求權的來源之一。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轉走李某微信上的資金,且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了盜竊罪,應當以刑法對其行為進行評價,而不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這一民事債權請求權。
最後,本案中王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王某與李某之間並非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關係,僅是男女朋友,二人的財產也未相互混同。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轉移李某微信里的資金占為己有,且數額巨大,應屬涉嫌盜竊罪。
本案經法院審理,法院以被告王某的行為涉嫌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將王某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