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目的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建質〔2018 ] 95號)等文件的要求,深入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質量管理手冊》。
1.2編制依據
1.2.1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2部門規章。
(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5)《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6)《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等。
1.2.3有關規範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範。
1.3適用範圍
本《質量管理手冊》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在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
2行為準則
2.1基本要求
2.1.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2.1.2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2.1.3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各自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2.1.4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註冊許可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2.1.5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工程建設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2.1.6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責任制,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管理、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論證、現場質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2.1.7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質量行為要求
2.2.1建設單位。
(1)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3)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4)按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監測)工作。
(5)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圖機構審查,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6)對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重新進行報審,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
(g)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
(9)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應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應由承包單位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1)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1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質量管理手冊》的執行承擔全面責任,對本單位執行《質量管理手冊》的情況進行自查,形成檢查記錄(參照附表
1),每月不少於一次,並組織參建各方對《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進行排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對《質量管理手冊》執行不力的,建設單位應督促參建各方進行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2.2.2勘察、設計單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2)及時解決施工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並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按規定參與施工驗槽,重要分部、分項工程及竣工驗收。
(4)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質量管理手冊》要求,項目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執行《質量管理手冊》情況進行自查,形成檢查記錄(參照附表2, 3 ),每月不少於一次。
2.2.3施工單位。
(1)不得違法分包、轉包工程。
(2)項目經理資格符合要求,併到崗履職。
(3)設置項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質量管理人員,項目經理、質量管理人員與辦理施工質量監督手續資料一致。
(4)編制並實施施工組織設計。
(5)編制並實施施工方案。
(6)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
(7)配備齊全該項目涉及到的設計圖集、施工規範及相關標準。
(g)由建設單位委託見證取樣檢測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未經監理單位見證取樣並經檢驗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進行進場檢驗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監理單位審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嚴格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11)嚴格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12)做好各類施工記錄,實時記錄施工過程質量管理的內容。
(13)按規定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
(14)按規定做好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報驗工作。
(15)按規定及時報告、處理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做好記錄。
(16)實施樣板引路制度,設置實體樣板和工序樣板。
(17)按規定處置不合格試驗報告。
(18)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進行施工,針對工程具體情況,根據《質量管理》編制施工
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指導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施工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對吝分部、分項、檢驗批工程隱蔽前均應按照《質量管理手冊》要求進行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參照附表5, 7,8),確保工程質量。施工企業質量技術部門應對在建項目執行《質量管理手冊》情況進行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
2.2.4監理單位。
(1)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應符合要求,併到崗履職。
(2)配備足夠的具備資格的監理人員,併到崗履職。
(3)編制並實施監理規劃。
(4)編制並實施監理實施細則。
(5)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6)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
(7)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
(8)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做好旁站記錄。
(9)對施工質量進行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10)對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做好平行檢驗記錄。
(11)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
(12)對檢驗批工程進行驗收。
(13)對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規定進行質量驗收。
(14)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複查質量問題整改結果。
(巧)按規定落實好監理報告制度。
(16)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針對工程具體情況,根據《細則》編制監理規劃及監理細則,並嚴格按規劃和細則實施監理工作,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項目監理部對執行《質量管理手冊》進行自查,形成檢查記錄(參照附表4),每周不少於一次。監理部應每周組織施工單位項目部對《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施工單位項目部對《質量管理手冊》執行不力的,監理部應結合監理報告制度及時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2.2.5檢測(監測)單位。
(1)不得轉包檢測(監測)業務。
(2)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3)不得推薦或者監製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監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5)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監測)。
(6)應當對檢測(監測)數據和檢測(監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7)應當將檢測(監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8)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帳。
(9)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託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塗改。
(10)應當在檢測報告上列印二維碼防偽標識。
(11)應當進行信息化管理(報告實時上傳、遠程視頻監控)。
(12)工程項目檢測、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質量管理手冊》的規定開展檢測、監測工作,對檢測結果的合理性、真實性負責。檢測、監測單位應對本單位執行《質量管理手冊》情況進行自查,形成檢查記錄(參照附表6),每月不少於一次。
3工程實體質量控制
3.1地基基礎工程
3.1.1基坑支護及開挖符合規範、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3.1.2基坑施工時對主要影響區範圍內的建(構)築物和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符合規範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3.1.3基坑周圍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規範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3.1.4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規範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3.1.5基坑周邊荷載符合規範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3.1.6基坑監測項目、監測方法、測點布置、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及日常檢查符合規範、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3.1.7基坑坡頂地面無明顯裂縫,基坑周邊建築物無明顯變形。
3.1.8按照設計和規範要求進行基槽驗收。
3.1.9按照設計和規範要求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3.1.10地基強度或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3.1.11樁基礎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3.1.12復合地基的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3.1.13對於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地基,應有經設計單位確認的地基處理方案,並有處理記錄。
3.1.14填方工程的施工應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
3.2模板工程
3.2.1模板工程應編制施工方案。爬升式模板工程、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施工方案,應進行技術論證。
3.2.2模板及支架應根據安裝、使用和拆除工況進行設計,並應滿足承載力、剛度和整體穩固性要求。
3.2.3模板及支架的製作、安裝、拆除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3.2.4模板及支架材料符合標準要求。
3.2.5後澆帶處的模板及支架應獨立設置。
3.3鋼筋工程
3.3.1確定細部做法並在技術交底中明確。
3.3.2清除鋼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縫處的浮漿。
3.3.3對預留鋼筋進行糾偏。
3.3.4鋼筋加工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5鋼筋的牌號、規格和數量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6鋼筋的安裝位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7保證鋼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3.8鋼筋連接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9鋼筋錨固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10箍筋、拉筋彎鉤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11懸挑梁、板的鋼筋綁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12後澆帶預留鋼筋的綁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3.13鋼筋保護層厚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4預應力工程
3.4.1預應力筋、成孔管道、預應力筋錨具、連接器及錨墊板的品種、規格、級別、數量和位置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4.2預應力筋張拉機具及壓力表應定期維護。張拉設備和壓力表應配套標定和使用,標定期限不應超過半年。
3.4.3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前,應對構件混凝土強度進行檢驗。同條件養護的混凝土立方體試件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4.4對後張法預應力結構構件,鋼絞線出現斷裂或滑脫的數量不應超過設計及規範允許值。
3.4.5先張法預應力筋張拉錨固後,實際建立的預應力值與工程設計規檢驗值的相對允許偏差應符合規範要求。
3.4.6預留孔道灌漿後,孔道內水泥漿應飽滿、密實。
3.4.7現場留置的灌漿用水泥漿試件的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4.8錨具的封閉保護措施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5混凝土工程
3.5.1模板板面應清理乾淨並塗刷脫模劑。
3.5.2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3.5.3模板的各連接部位應連接緊密。
3.5.4竹木模板面不得翹曲、變形、破損。
3.5.5框架梁的支模順序不得影響梁筋綁紮。
3.5.6樓板支撐體系的設計應考慮各種工況的受力情況。
3.5.7樓板後澆帶的模板支撐體系按規定單獨設置。
3.5.8嚴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5.9嚴禁將灑落的矽澆築到混凝土結構中。
3.5.10吝部位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5.11牆和板、梁和柱連接部位的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5.12混凝土構件的外觀質量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5.13混凝土構件的尺寸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5.14後澆帶、施工縫的接茬處應處理到位。
3.5.15後澆帶的混凝土按設計和規範要求的時間進行澆築。
3.5.16按規定設置施工現場試驗室。
3.5.17混凝土試塊應及時進行標識。
3.5.18同條件試塊應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養護。
3.5.19樓板上的堆載不得超過樓板結構設計承載能力。
3.6鋼結構工程
3.6.1焊工應當持證上崗,在其合格證規定的範圍內施焊。
3.6.2一、二級焊縫應進行焊縫內部缺陷檢驗。
3.6.3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6.4鋼管混凝土柱與鋼筋混凝土梁連接節點核心區的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3.6.5鋼管內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3.6.6鋼結構防火塗料的粘結強度、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6.7薄塗型、厚塗型防火塗料的塗層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6.8鋼結構防腐塗料塗裝的塗料、塗裝遍數、塗層厚度均符合設計要求。
3.6.9多層和高層鋼結構主體結構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偏差符合
設計和規範要求。
3.6.10鋼網架結構總拼完成後及屋面工程完成後,所測撓度值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7裝配式混凝土工程
3.7.1預製構件的質量、標識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7.2預製構件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和預留孔一、預留洞、預埋件、預留插筋、鍵槽的位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7.3夾芯外牆板內外葉牆板之間的拉結件類別、數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3.7.4預製構件表面預貼飾面磚、石材等飾面與混凝土的粘結性能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7.5後澆混凝土中鋼筋安裝、鋼筋連接、預埋件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7.6預製構件的粗糙面或鍵槽符合設計要求。
3.7.7預製構件與預製構件、預製構件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3.7.8後澆築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
3.7.9鋼筋灌漿套筒、灌漿套筒接頭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7.10鋼筋連接套筒、漿錨搭接的灌漿應飽滿。
3.7.11預製構件連接接縫處防水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3.7.12預製構件的安裝尺寸偏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7.13後澆混凝土的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8砌體工程
3.8.1砌塊質量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8.2砌築砂漿的強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8.3嚴格按規定留置砂漿試塊,做好標識。
3.8.4牆體轉角處、交接處必須同時砌築,臨時間斷處留搓符合規範要求。
3.8.5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符合規範要求。
3.8.6構造柱、圈樑、過梁、拉結筋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9防水工程
3.9.1嚴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9.2防水混凝土的節點構造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9.3中埋式止水帶埋設位置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9.4水泥砂漿防水層各層之間應結合牢固。
3.9.5地下室卷材防水層的細部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3.9.6地下室塗料防水層的厚度和細部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3.9.7地面防水隔離層的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9.8地面防水隔離層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設計要求。
3.9.9地面防水隔離層的細部做法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9.10有淋浴設施的牆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3.9.11屋面防水層的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9.12屋面防水層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設計要求。
3.9.13屋面細部的防水構造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9.14外牆節點構造防水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9.15外窗與外牆的連接處做法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0裝飾裝修工程
3.10.1外牆外保溫與牆體基層的粘結強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0.2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應粘結牢固。
3.10.3外門窗安裝牢固。
3.10.4推拉門窗扇安裝牢固,並安裝防脫落裝置。
3.10.5幕牆的框架與主體結構連接、立柱與橫樑的連接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0.6幕牆與主體結構連接的各種預埋件,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3.10.7幕牆及其連接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剛度和相對於主體結構的位移能力。當幕牆構架立柱的連接金屬角碼與其他連接件採用螺栓連接時,應有防鬆動措施。
3.10.8幕牆工程不同金屬材料接觸時應採用絕緣墊片分隔。
3.10.9幕牆所採用的結構粘結材料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0.10應按設計和規範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10.11重型燈具等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工程的龍骨上。
3.10.12飾面磚粘貼牢固。
3.10.13飾面板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0.14護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給排水及採暖工程
3.11.1管道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2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縮節等附件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4管道穿越樓板、牆體時的處理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5室內、外消火栓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6水泵安裝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7儀表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閥門安裝應方便操作。
3.11.8生活水箱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1.9氣壓給水或穩壓系統應設置安全閥。
3.12通風與空調工程
3.12.1風管加工的強度和嚴密性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2.2防火風管和排煙風管使用的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3.12.3風機盤管和管道的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取樣複試合格。
3.12.4風管系統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2.5風管穿過牆體或樓板時,應按要求設置套管並封堵密實。
3.12.6水泵、冷卻塔的技術參數和產品性能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2.7空調水管道系統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3.12.8空調製冷系統、空調水系統與空調風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及調試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2.9防排煙系統聯合試運行與調試後的結果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3.13建築電氣工程
3.13.1除臨時接地裝置外,接地裝置應採用熱鍍鋅鋼材。
3.13.2接地(PE)或接零(PEN)支線應單獨與接地(PE)或接零(PEN )幹線相連接。
3.13.3接閃器與防雷引下線、防雷引下線與接地裝置應可靠連接。
3.13.4電動機等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3.13.5母線槽與分支母線槽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3.13.6金屬梯架、托盤或槽盒本體之間的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3.13.7交流單芯電纜或分相後的每相電纜不得單根獨穿於鋼導管內,固定用的夾具和支架不應形成閉合磁路。
3.13.8燈具的安裝符合設計要求。
3.14智能建築工程
3.14.1緊急廣播系統應按規定檢查防火保護措施。
3.14.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要設備應是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產品。
3.14.3火災探測器不得被其他物體遮擋或掩蓋。
3.14.4消防系統的線槽、導管的防火塗料應塗刷均勻。
3.14.5當與電氣工程共用線槽時,應與電氣工程的導線、電纜有隔離措施。
3.15節能工程
3.15.1設計不得降低建築節能效果。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築節能效果時應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在實施前應辦理設計變更手續,並應獲得監理或建設單位的確認。
3.15.2建築節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5.3建築節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和阻燃處理,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5.4保溫板與基層及各構造層之間的粘結或連接必須牢固。粘結強度和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保溫板材與基層的粘結強度應做現場拉拔試驗。
3.15.5當牆體節能工程的保溫層採用預埋或後置錨固件固定時,錨固件數量、位置、錨固深度和拉拔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後置錨固件應進行錨固力現場拉拔試驗。
3.16道路工程
3.16.1路基填方應對填料進行天然含水量、標準擊實等試驗,填料質量應符合規範及設計要求。
3.16.2路基填方填筑前應對基底進行清理
3.16.3路基填築應水平分層填築碾壓密實(傾斜地段應做成台階形)。厚度、坡度、壓實度、中線
位置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搭接處理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6.4路面各結構層厚度、壓實度、彎沉、中線位置、高程、寬度、坡度、平整度、抗滑性等涉及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指標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6.5水泥混凝土面層混凝土強度及齡期應符合規範及設計要求。
3.16.6水泥混凝土面層漲縫、縮縫、施工縫的設置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
3.16.7道路工程的路緣石、雨水口、人行道、排水溝、護欄等附屬構築物的施工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橋樑工程
3.17.1地基與基礎
(1)樁基礎基底承載力及嵌岩深度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2)樁基直徑、樁長、樁位、樁身垂直度、完整性檢測、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樁基頂端混凝土應伸入承台15cm以上,樁頂鋼筋應呈喇叭形錨入承台。
(4)最小邊尺寸不小於lm的承台混凝土施工應滿足大體積混凝土施工的技術要求。
(5)成型承台尺寸、水平位置及高程、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6)防雷及綜合接地分段電阻或總電阻的測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2下部結構
(1)墩柱鋼筋錨入承台的位置及長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2)成型墩柱、橋台的平面位置與高程、結構尺寸、垂直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防雷及綜合接地分段電阻或總電阻的測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3支座
(1)支座應由具備生產資格的廠家提供,支座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型式檢驗報告等質保文件應齊全規範,非定型支座同時應滿足設計的有關要求。
(2)支座墊石尺寸、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
(3)支座墊石和梁底支承接觸面應平整,高程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4鋼構梁橋上部結構
(1)懸臂澆築結構掛籃組合試驗參數應滿足規範要求,掛籃組裝後,應全面檢查安裝質量,並應按設計荷載作載重試驗,以消除非彈性變形。
(2)橋墩兩側梁段懸臂施工應對稱平衡。
(3)懸臂澆築梁跨體系轉換時,支座反力的調整應以高程控制為主,反力作為校核。
(4)成型梁體軸線偏位、頂面高程、斷面尺寸、長度、橫坡、平整度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結構表面應無孔洞、露筋、蜂窩、麻面和寬度超標
的收縮裂縫。
3.17.5斜拉橋上部結構
(1)索塔施工中應按設計和方案設置勁性骨架。
(2)當施工塔、梁非固結形式時,必須採取塔、梁臨時固結措施,在解除過程中必須對拉索索力、主梁標高、索塔和主梁內力與索塔位移進行監
控。
(3)拉索和錨具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製作,按標準和設計要求製作生產和檢查驗收,交貨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書和出廠檢驗報告、產品批號、設計索號及型號、生產日期、數量等。
(4)拉索架設施工不得損傷拉索保護層和貓頭,不得對拉索施加集中力或過度彎曲。
(5)拉索施工中,必須對索管與錨端部位採取臨時防水、防腐和防污染措施。
(6)拉索張拉的順序、批次、量值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拉索應按設計要求同步張拉。
(7)斜拉索施工過程中,必須對主梁各個階段的的索力、主梁標高、塔梁內力以及索塔位移量等進行監測,並及時將數據反饋給設計單位,分析確定下一階段的拉索張拉量值和主梁線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直至合龍。
(『8)斜拉橋施工過程中,在主梁懸臂施工階段應以標高控制為主,在主梁施工完成後,應以索力控制為主。
(9)索塔軸線偏位、垂直度、斷面尺寸、塔柱壁厚、拉索錨固點高程、索管軸線偏位、橫樑位置和尺寸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
(10)斜拉索拉力、長度、PE防護厚度、墩頭尺寸、錨板孔眼直徑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6懸索橋上部結構
(1)錨錠施工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2)貓道形狀及吝部分尺寸應滿足主纜工程施工的需要。邊跨和中跨的承重索應對稱、連續架設。
(3)貓道面層應從塔頂向跨中、錨錠方向鋪設,並且上、下游兩幅貓道應對稱、平衡地鋪設。
(4)索股兩端的錨頭引入錨固系統前,必須將索股理順,對鼓絲緞進行梳理。
(5)索股錨頭入錨後應進行臨時錨固。索股應設一定的抬高量,並做好編號標誌。
(6)索股線形調整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7)緊纜工作分預緊纜和正式緊纜兩步進行,各緊纜目標空隙率應達到設計及規範要求。
(8)主纜塗裝應均勻,塗裝材料應有良好的防水密封性和防腐性。纏絲應緊密均勻,纏絲張拉應符合設計要求。
(9)索鞍安裝應根據設計提供的預偏量就位,在後續施工過程中逐步按設計提供的數據頂推到永久位置。
( 10)索夾安裝的位置偏差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當索夾在主纜上精確定位後,應立即緊固索夾螺栓。
(11)主纜架設後索股標高、錨跨索股力、主纜空隙率、主纜直徑不圓率等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
(12)索夾和吊索安裝後索夾內徑偏差、耳板銷孔位置偏差、吊索長度、螺杆禁錮力、上下游吊點高差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7拱式橋上部結構
(1)石料及混凝土預製塊砌築拱圈時,應根據跨徑確定具體砌築程序,且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拱圈封拱合龍時污工強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2)砌築成型拱圈軸線與砌體外平面偏差、拱圈厚度、鑲面石表面錯台、內弧線偏離設計弧線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拱架上澆築混凝土拱圈時,分段澆築程序應對稱於拱頂進行,且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拱圈(拱肋)封拱合龍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4)分段澆築鋼筋混凝土拱圈(拱肋)時,縱向不得採用通長鋼筋,鋼筋接頭應安設在後澆的幾個間隔槽內,並應在澆築間隔槽混凝土時焊接。
(5)現澆混凝土成型拱圈軸線偏位、內弧線偏離設計軸線、斷面尺寸、拱肋間距、拱寬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6)勁性骨架澆築混凝土拱圈時,勁性骨架製作後杆件截面尺寸、骨架高寬、內弧偏離設計軸線、弧長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勁性骨架安裝後軸線偏位、高程、對稱點相對高差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7)勁性骨架混凝土成型拱圈軸線偏位、高程、對稱點相對高差、斷面尺寸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8)採用裝配式混凝土拱圈時,拱段接頭現澆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設計及規範要求後,方可進行拱上結構施工。
(9)裝配式混凝土成型拱圈每段拱箱內弧長、內弧偏離設計弧線、斷面尺寸、軸線偏位、拱箱接頭尺寸及傾角、預埋件位置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 10)採用鋼管混凝土拱時,鋼管拱肋節段間環焊縫的施焊應對稱進行,並應採用定位板控制焊縫間隙,合龍口的焊接或栓接作用應選擇在環境相對穩定的時段內快速完成。
(11)大跨徑拱肋鋼管混凝土澆築應根據設計加載程序,分環、分段並隔倉由拱腳向拱頂對稱均衡壓注。壓注過程中拱肋變位不得超過設計規定。
(12)採用鋼管混凝土拱時,鋼管直徑、鋼管中距、拱肋內弧長、節段端部平面度、豎杆節間長度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成型鋼管混凝土拱肋軸線偏差、高程、對稱點相對高差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13)中下承式拱吊杆長度、吊杆拉力、吊點位置及高程、柔性系杆張拉應力及伸長率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14)轉體施工拱軸線偏差、拱頂高程、同一橫截面兩側或相鄰上部構件高差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巧)拱上結構施工時間及順序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8橋樑預應力
(1)鋼絞線、錨具、夾片、波紋管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2)鋼絞線應編束編號,下料應用砂輪機切割,不得使用電弧割斷。
(3)波紋管應連接密實,不得存在破損及管道偏位情況。
(4)張拉設備和儀表應按要求定期校驗標定。
(5)預應力張拉前應進行孔道摩阻試驗及錨固性能試驗。
(6)張拉前混凝土強度、彈模、齡期等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
(7)張拉應力、伸長量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8)斷絲、滑絲、滑移量不得超過設計及規範允許值。
(9)及時按規範及方案要求進行孔道壓漿,漿液飽滿度、強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7.9附屬結構
(1)預埋件、預留孔洞位置、尺寸或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2)伸縮縫設置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欄杆(立柱、扶手)尺寸、高程偏差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4)橋面鋪裝及防水應堅實、平整、無裂縫,搭接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8隧道工程
3.18.1明挖法
(1)圍護結構深度、尺寸、強度、承載力、平面誤差、垂直度偏差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2)支撐、圍擦架設的位置、數量和質量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開挖邊坡坡度、邊坡支護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4)土方開挖方法、程序應符合設計及施工方案要求。
(5)回填材料及分層壓實度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6)明挖鋼筋混凝土澆築變形縫、施工縫設置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8.2暗挖法
(1)洞門破除應符合設計及方案要求。
(2)開挖過程中,各種施工參數(爆破參數、台階間距、左右線掌子面間距、核心土留置等)應符合設計、方案及規範要求。
(3)鋼架(鋼格柵)、鋼筋網片、連接筋、錨杆等的規格、製作、安裝布設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4)徑向錨杆布設數量、長度、方法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5)噴射混凝土施工應符合設計、方案及規範要求。
(6)錨杆注漿、初支背後注漿應符合設計、方案及規範要求。
(7)超挖、欠挖控制及處理應符合設計、方案及規範要求。
(8)二襯厚度、強度、限界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9)預埋件施工、預埋管安裝和搭接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10)禁止仰拱和填充混凝土澆築至一個標高後再單獨打矮邊牆,應同時澆築。
(11)二襯施工段劃分,或施工縫、變形縫設置和處理應符合設計、方案及規範要求。
(12)應按設計及方案要求進行二襯背後注漿。
(13)防水卷材質量、鋪設及搭接應滿足規範及設計要求,二襯縱環向止水帶安裝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
成型隧道滲漏水情況應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
3.18.3盾構法
(1)管片應按規定進行尺寸檢測、強度等力學性能檢驗、抗滲、水平拼裝、拉拔等試驗。管片進場後應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及時測量盾構姿態,盾構機//TBM軸線姿態偏離大於規範要求,應立即採取措施糾偏。
(3)管片拼裝後不得存在超標的錯台、漏水、崩塊、缺邊掉角及裂縫。
(4)管片拼裝後螺栓緊固到位,及時進行同步注漿,按照設計及方案要求進行二次注漿,注漿結束後未及時對注漿孔進行封閉。
(5)空推段施工應符合設計和方案要求。
(6)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後期嵌縫、封堵。
(7)成型隧道滲漏水情況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8)成型隧道軸線偏差、斷面尺寸、限界偏差等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9垃圾處理工程
3.19.1垃圾填埋區基礎壓實度及外觀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9.2垃圾填埋場防滲材料類型、厚度、外觀、鋪設平整度及熱熔焊接質量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9.3膨潤土配合比及滲漏係數的檢驗、壓實度及厚度的檢測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9.4土工布鋪設搭接尺寸與平整度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9.5垃圾填埋場站導氣石籠位置、尺寸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9.6垃圾填埋場站導排層厚度及平整度、導排渠位置、導排管規格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19.7滲濾液防滲漏膜厚度、搭接寬度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0自來水及污水處理工程
3.20.1取水頭部製作的外形尺寸、表面平整度、端面垂直度、預埋件、預埋洞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0.2取水頭部安裝的軸線位置、頂面高程、水平扭轉、垂直度及預製構件之間的連接方式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0.3水處理構築物的鋼筋製作安裝、連接、位置與混凝土的強度、尺寸、保護層厚度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0.4水處理構築物的鋼結構製作安裝及防腐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0.5水處理構築物的預埋件安裝、密封性能、保溫及防腐性能等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0.6水處理構築物的滿水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1管道工程
3.21.1管道地基處理、橋管下部結構、支(吊)架的施工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1.2管道安裝及連接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1.3管道埋設深度、軸線位置、線形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1.4管道內(外)防腐的厚度、電火花檢漏、粘結力等允許偏差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1.5管道閉水試驗等功能性試驗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3.21.6管道周邊回填範圍、填料質量、分層填實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4質量管理資料
4.1建築材料進場檢驗資料
4.1.1水泥。
4.1.2鋼筋。
4.1.3鋼筋焊接、機械連接材料。
4.1.4磚、砌塊。
4.1.5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4.1.6鋼結構用鋼材、焊接材料、連接緊固材料。
4.1.7預製構件、夾芯外牆板。
4.1.8灌漿套筒、灌漿料、座漿料。
4.1.9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錨具、夾具。
4.1.10防水材料。
4.1.11門窗。
4.1.12外牆外保溫系統的組成材料。
4.1.13裝飾裝修工程材料。
4.1.14幕牆工程的組成材料。
4.1.15低壓配電系統使用的電纜、電線。
4.1.16空調與採暖系統冷熱源及管網節能工程採用的絕熱管道、絕熱材料。
4.1.17採暖通風空調系統節能工程採用的散熱器、保溫材料、風機盤管。
4.1.18給排水系統中採用的生活給水管道和埋地塑料管道。
4.1.19防煙、排煙系統柔性短管。
4.2施工試驗檢測資料
4.2.1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及樁身完整性檢驗報告。
4.2.2工程樁承載力及樁身完整性檢驗報告。
4.2.3混凝土、砂漿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及統計評定。
4.2.4鋼筋焊接、機械連接工藝試驗報告。
4.2.5鋼筋焊接連接、機械連接試驗報告。
4.2.6鋼結構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縫內部缺陷檢測報告。
4.2.7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係數試驗報告。
4.2.8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回填檢驗報告。
4.2.9沉降觀測報告。
4.2.10填充牆砌體植筋錨固力檢測報告。
4.2.11結構實體檢驗報告。
4.2.12鋼結構焊縫探傷檢驗報告。
4.2.13鋼結構防火、防腐塗料層厚度檢驗報告。
4.2.14外牆外保溫系統型式檢驗報告。
4.2.15外牆外保溫粘貼強度、錨固力現場拉拔試驗報告。
4.2.16外窗的性能檢測報告。
4.2.17幕牆的性能檢測報告。
4.2.18飾面板後置埋件的現場拉拔試驗報告。
4.2.19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報告。
4.2.20生活給水系統水質檢測報告。
4.2.21通風空調系統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4.2.22照明系統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4.2.23智能建築工程系統檢測報告。
4.2.24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4.3施工記錄
4.3.1水泥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4.3.2鋼筋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4.3.3混凝土及砂漿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4.3.4磚、砌塊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4.3.5鋼結構用鋼材、焊接材料、緊固件、塗裝材料等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4.3.6防水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及見證取樣和送檢記錄。
4.3.7樁基試樁、成樁記錄。
4.3.8混凝土施工記錄。
4.3.9冬期混凝土施工測溫記錄。
4.3.10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測溫記錄。
4.3.11預應力鋼筋的張拉、安裝和灌漿記錄。
4.3.12預製構件吊裝施工記錄。
4.3.13鋼結構吊裝施工記錄。
4.3.14鋼結構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度、鋼網架撓度檢驗記錄。
4.3.15工程設備、風管系統、管道系統安裝及檢驗記錄。
4.3.16設備單機試運轉記錄。
4.3.17管道系統壓力試驗記錄。
4.3.18消火栓試射記錄。
4.3.19風管強度及嚴密性試驗記錄。
4.3.20風管系統漏風量、總風量、風口風量測試記錄。
4.3.21空調水流量、水溫、室內環境溫度、濕度、噪聲檢測記錄。
4.3.22系統非設計滿負荷聯合試運轉與調試記錄。
4.3.23電氣絕緣電阻測試記錄。
4.3.24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4.3.25照明系統通電試運行記錄。
4.3.26智能化系統功能性測試記錄。
4.4質量驗收記錄
4.4.1地基驗槽記錄。
4.4.2樁位偏差和樁頂標高驗收記錄。
4.4.3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4.4檢驗批、分項、子分部、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4.4.5觀感質量綜合檢查記錄。
4.4.6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4.5其他
4.5.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審批手續、專家論證相關資料。
4.5.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監測記錄。
4.5.5深基坑、高邊坡工程監測方案及審核手續。
4.5.4深基坑、高邊坡工程第三方監測數據及相關的對比分析報告。
5監督檢查
5.1《質量管理手冊》的執行工作按照項目具體實施、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市質監總站負責落實市管項目並指導全市在建建設施工項目《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吝區縣(自治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建設施工項目《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5.2各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其轄區內的在建工程項目執行《質量管理手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和建築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開展,對每個在建工程,每兩個月不少於一次。
5.3開展《質量管理手冊》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人員應不少於兩人。在影響調查取證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檢查人員應留存影像資料。
5.4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應協助、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干擾和阻撓。 5.5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場如實填寫相關記錄表(參照附表9),記錄完成後交由參建各方相關人員簽字證明。
6附則
6.1本《質量管理手冊》是根據法律法規、重慶市地方規範性文件、國家及重慶市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用於規範企業及項目質量安全行為、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必須遵照執行。
6.2除執行本《質量管理手冊》外,工程建設吝方主體還應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國家及重慶市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規範。
6.3各單位應隨機開展檢查工作,緊密結合日常工作形成長效監管機制。
6.4本《質量管理手冊》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6.5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參建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6.6本《質量管理手冊》由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附表:1.《建設單位行為檢查記錄》
2.《勘察單位行為檢查記錄》
3.《設計單位行為檢查記錄》
4.《監理單位行為檢查記錄》
5.《施工單位行為檢查記錄》
6.《檢測(監測)單位行為檢查記錄》
7.《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檢查記錄》
8.《質量管理資料檢查記錄》
9.《監督機構抽查記錄》
(備註:需要表格,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