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沉迷賭博借款後逃跑,構成詐騙罪獲刑兩年五個月

2020-04-19     和田網警巡查執法

來源:新疆法制報公眾號


王某因長期網上賭博入不敷出,欠付各種網上貸款,為了填補虧空,他開始向單位同事和大學同學借款。

  2017年10月20日至25日,王某先後從單位同事李某、張某和大學同學劉某處以母親「生病急需用錢」「歸還銀行貸款」為由,借款3.7萬元。2017年10月26日,王某未向單位請假就離開了工作單位所在地,到浙江省某市打工。朋友們撥打王某的電話,但其電話一直處於停機狀態。

  給王某借款的李某、張某、劉某與王某的父母聯繫,發現王某的母親並沒有生病,其母親也聯繫不上王某。

  2018年2月,王某的單位下發了開除王某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王某的同事、同學這才意識到掉進了王某的「借款陷阱」,遂報警。

  案發後,公安機關通過網上追逃,將王某緝拿歸案。王某承認了借款行為,但拒不認罪,辯稱自己是合法借貸,只是暫時無力還債。

  隨後,王某被公訴機關起訴至哈密鐵路運輸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王某的借款行為屬於民法範疇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刑法範疇的詐騙行為。

  法院認為,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界限,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詐騙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本案中,首先關注王某不能如期歸還借款的真實原因。正常借貸關係,借款不能如期歸還的原因多是由於意外等客觀情況,而本案中,王某獲得的財物,大都用於賭博揮霍一空,而並非其主觀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造成借款無法償還。

  其次,要看如期不能償還時行為人的態度。正常借貸糾紛,欠款人多是有打算償還的準備或努力。本案中,王某已經計劃離開單位不回來,向同事、同學以虛構的理由借款,錢款到手後,王某便攜款潛逃,形成典型的詐騙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且計劃離開工作地的情況下,虛構其母親生病的事實,從李某、張某、劉某處騙取「借款」3.7 萬元,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並責令王某退還受害人的借款3.7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記者 張秀 通訊員 努爾比亞·阿力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453IlHEBnkjnB-0z2Rp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