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使用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築物,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強拆?

2020-08-14     拆遷衛士

原標題:臨時使用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築物,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強拆?

縣政府作為老百姓的「父母官」,其大多數老百姓並不熟知它的法定職權有哪些。

當事人面對強大的公權力,很少去考慮縣政府是否有做出某個行為的權利,尤其針被拆遷戶在臨時使用的集體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涉案房屋可能涉嫌違建的時候,縣政府是否具有強拆權利和資格,我們就此核心焦點問題邀請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企業拆遷研究中心主任史律師幫大家做簡單的解答。

案情簡介

沈某自述於2007年在集體土地上興建養殖場,廠房面積2520平方米,2009年開始作為庫房使用,期間經歷多次擴建,至被拆除之前使用面積已經達到了9484平方米。涉案土地面積總計為17畝,其中14畝系租用屬臨時使用,但沈某自述上述所建為磚混結構,一審法院經實地調查情況,並結合沈某陳述及瀋河區政府提供的視頻資料,認定上述建築具有永久使用的特徵,屬於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行為。

瀋河區政府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集體土地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適用法律錯誤,不具職權依據,且不符合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二審法院據此判決確認瀋河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正確,最高法認為即使認定其所建庫房和附屬設施是違法建築,但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中的建設材料也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屬於賠償範圍。

史律師辦案特點:耗時短、勝訴高、補償高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根據三十五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除外。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沈某於2007年興建養殖場期間,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搭建的與養殖相關的設施屬於農用設施,但其於2009年開始改作庫房使用至強拆行為發生時,已經改變了農用設施的性質,期間多次擴建屬於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行為。

史律師評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集體土地上如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則適用法律錯誤,不具職權依據,不符合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可據此判決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具體到律師辦理強拆案件中,如被拆遷人在臨時使用的集體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縣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人民法院可就此判決確認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本案中,縣政府並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嚴重違法,確認違法後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給予賠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3-_O7XMBd8y1i3sJZ0u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