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間,朱某超指使朱某聰、姜某平、李某力(均另案處理)在海口市龍華區華海路某酒店房間內,以「重慶時時彩」賭博網站的開獎號碼為參照,自行設定賠率等方式,在QQ群、手機微信群召集賭客,通過朱某聰、姜某平、李某力的微信帳號及支付寶帳號接受賭客下注競猜參賭,隨後朱某聰使用其名下的一張建設銀行卡通過賭博網站下注,並將下注的錢款轉帳到名為「趙某志」(在逃,另案處理)的銀行卡上與賭博網站進行結算。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法律
分析:本案已經涉及刑事犯罪。 罪名:開設賭場罪。
朱某超以「重慶時時彩」賭博網站的開獎號碼為參照,自行設定賠率,利用QQ群、微信群召集賭客,接受賭客投注、履行賠付,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因朱某超屬於在QQ群、手機微信群召集賭客,通過朱某聰、姜某平、李某力的微信帳號及支付寶帳號接受賭客下注競猜參賭。屬於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所以朱某超的行為已經屬於開設賭場行為,已經構成開設賭場罪。
朱某超利用QQ群、微信群召集賭客,聘請朱某聰、姜某平、李某力接受賭客投注、履行賠付、結算盈虧,金額達1435064.20元,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朱某超賭資金額達1435064.20元,已經遠遠超過30萬元,屬於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應予懲處。
朱某超聘請朱某聰、姜某平、李某力接受賭客投注、履行賠付、結算盈虧。四人應屬於共同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賭博網站的會員帳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帳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帳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因為朱某超屬於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應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犯罪地」包括賭博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賭博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賭博網站代理人、參賭人實施網絡賭博行為地等。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三、關於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賭博網站的會員帳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帳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帳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帳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帳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帳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帳戶多人使用或多個帳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帳號設置有下級帳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四、關於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賭博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賭博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賭博網站代理人、參賭人實施網絡賭博行為地等。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網絡賭博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