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再救火然後以此邀功借銀子,莫某晶的這個作案動機站不住腳

2024-10-19     嘉瑞嘮科技

先放火再救火,然後以此向主人邀功,達到再次借錢的目的

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備四個要件: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個人,單位、組織、社團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等要素。

在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中,第三個要件,也就是犯罪動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要件,因為人的所有行為都是有目的的,沒有動機就不會有行為,動機是前因,行為是後果。

縱火案中,保姆莫某晶供述的犯罪動機,是因為她染上了賭博陋習,輸了很多「米」,想扳本,而除了做保姆的那份工資之外,莫某晶又沒有其他籌集賭資的渠道,所以,只能向僱主借「米」。但在這之前,朱小貞已經借給她11萬了,不好意思再開口,所以,就想出了先放火,再救火的招式,試圖通過「救火」行為,向僱主邀功,最終達到借「錢」的目的。

莫某晶這個縱火動機,乍看起來,不但合理,而且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如果按照莫某晶供述的操作,那麼,她只要事先做好滅火的準備,掌握正確的救火方式,然後將客廳沙發上的書點燃,等火燃燒到一定的程度,她便大聲呼喊「著火了」,叫醒朱小貞母子之後,再當著朱小貞的面,親手將火撲滅,這樣,她的計劃就完成了——因為她的奮力救火,僱主家受到的財產損害不大,最重要的是她的救火行為有效地保護了朱小貞母子四人的生命安全,這可是大功一件!有了這樣的一件大功,林家上下都會對她感恩戴德的,說不定不用她開口,朱小貞或者「洗剪吹」就會給她獎勵的。

然而,莫某晶在整個縱火過程中的行為與她所供述的作案動機相去甚遠,不得不讓人對她的作案動機產生懷疑。

漏洞百出的縱火動機

如果莫某晶的縱火動機純粹只是為了邀功借「米」,那麼,她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如何將自己點燃的火撲滅,也就是說,在縱火之前,她一定會先準備好滅火的工具,然後再點火的。她是成年人,應該可以預見點火的後果。所以,在點完火以後,她會一刻不停地觀察火勢,只要火燒到了窗簾,她就應該展開滅火動作和大聲呼喊「著火了」,但事實並不是這樣,事先她並沒有準備滅火工具,比如水、滅火器什麼的,這是其一;

其二,大火燃起後,就算是她預判錯誤,錯過了救火的時間,那麼,這個時候她要做的就是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將朱小貞母子弄出房間,因為人命關天,而且那火還是她點的,正常人肯定會全力救人來減小自己的負罪感的,但她到好,自己先逃出房間,並隨手將房間大門關閉,這不合常理;

其三,莫某晶逃出房間後,手裡拿著鐵錘,敲16樓的門,並參與疏散16樓和19樓的人群,而偏偏不去用鐵錘砸被自己關閉的大門,這根本說不通,因為火是她點的,她知道房間裡有四個人沒有逃出來,她手裡有鐵錘,換任何一個人都會想辦法砸門、砸牆先救僱主家人的,她卻完全相反,放著被火燒著的一家人不救,卻去疏散那些離火災還遠著的住戶,這很反常;

其四,如果因為她在縱火操作過程中失誤,導致火勢無法控制,而救人又失敗了,那麼已經逃出去了的她,不會那麼淡定地留在現場,她應該早就逃之夭夭了!按照常人的思維,她首先會離開現場,找個地方冷靜下來,回頭再做打算的,但她卻一直沒有離開,而且還在配合調查,這說明她心中有底,她知道整個事件中她擔負不了多少責任。

所以,莫某晶供述的縱火動機是站不住腳的,而且,據宋祖德爆料,莫某晶在家時根本沒有賭博的習慣,她是在案發前三個月里染上賭博的,這進一步佐證了她供述的縱火動機決不是先放火後救火再借「米」!

各位網友認為,莫某晶的縱火動機是為了救火邀功借「米」嗎?請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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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29c67e4f4710d305f67df0bd63c8f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