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撤場時人員裝備翻沉,致1死,大理市公布7·7淹溺事故報告

2024-10-14     中國基建報

10月14日,本報從大理市政府獲悉,《大理市XX工程「7·7」一般淹溺事故調查報告》已於近日公布。

據悉,2024年7月7日上午10時許,位於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洱海國際生態城附近波羅江入洱海河口水域100米處,由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專業分包的大理市XX項目,在工程完工後撤場過程中發生一起人員裝備翻沉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台機械損壞。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90萬元。

調查組進行了現場勘查,水文氣象調查,詢問相關人員,調閱企業安全管理資料,經調查認定,大理市XX工程「7·7」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大風天氣情況下作業人員處險不當造成機械翻沉淹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大理市XX工程「7·7」一般淹溺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基本情況

1.工程項目概況

2022年9月2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同意由大理州XX投資有限公司實施XX工程項目的批覆》(大政復〔2022〕30號),原則同意由大理州XX投資有限公司實施XX工程項目。

總項目:大理州XX工程

發生事故的子項目:大理市XX項目

2.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大理州XX投資有限公司

施工總承包單位:XX有限公司

專業分包單位: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專業勞務分包單位:大理市XX機械設備租賃部

機械設備租賃單位: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XX建設諮詢管理有限公司

3.相關單位情況

大理州XX投資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X曉。

XX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王X歡。

為便於與當地政府的協調和業務往來,XX有限公司在屬地成立了XX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負責工程項目的實施。

XX建設諮詢管理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X。

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王X先。

4.發生事故單位及相關情況

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閔X生。

大理市XX機械設備租賃部,類型:個體工商戶,法定代表人:王X。

挖掘機所有單位和所有人:大理市XX機械設備租賃部,系死者王X(法人)所有。王某,從事挖機操作多年,取得建設行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具備相應崗位知識和操作能力,不習水性,已死亡。

船舶所有單位: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船型:280千瓦。功能:輔助船。

駕駛人員:周X。無船舶駕駛從業資格證。

7.事故發生經過

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法人王X先與大理市XX機械設備租賃部法人王X是堂兄弟關係,王X長期在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從事挖機操作,取得建設行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具備相應崗位知識和操作能力,並於2022年10月25日註冊了大理XX機械設備租賃部,成為獨立法人。

2023年9月25日,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大理市XX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以後,租賃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挖機進行灣橋銀橋岸線修復,按機械台班付費,王X以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人員身份於2024年1月參與環洱海水域作業。2024年5月26日,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王X為法人的大理XX機械設備租賃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2024年7月1日,XX有限公司、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唐XX、王X等28人辦理退場手續。王X的挖機停放在洱海國際生態城附近波羅江入洱海河口岸邊。

2024年7月6日下午5點|17點30分許,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唐XX接到王XX電話,請求幫忙將王X的挖機拖帶至海東鎮下河村方向,當晚上8時|20時唐XX打電話給周X安排其在7月7日上午去洱海國際生態城附近拖挖掘機至海東鎮下河村。7月7日上午8時,唐XX將挖掘機駕駛員的電話發給周X,周X打電話給挖掘機駕駛員王X問明挖掘機所在的位置後,與董XX一道駕駛輔助船從海東鎮濕地出發,9時06分到達洱海國際生態城附近,看到安裝了浮箱的挖掘機已開到離岸線約20米的洱海水面防污簾外,當輔助船靠近挖掘機時船擱淺,周X打電話讓王X將挖掘機開過來把船推進深水區,王X將挖掘機開至輔助船尾,用挖機大臂推著輔助船,並跟在船尾一同進入深水區,隨後王X將挖掘機大臂搭到船尾,董XX將一根長5.8米的弔帶拴在挖掘機鏟斗右邊叉齒,準備拴第二根弔帶時,突然颳起大風,將船吹偏,董XX讓王X將挖掘機大臂伸直搭到船上,拴第二根弔帶,此時,周X發現挖掘機向右邊下沉,周X提醒王X後,王X將挖掘機駕駛室及大臂向左邊迅速擺動,試圖平衡挖掘機,並放下大臂想伸到水底進行支撐,大臂在擺動時將弔帶繃斷,挖掘機快速向右邊翻沉,弔帶繃斷的反作用力把輔助船推出約10米。十多秒後王X露出水面,周X將救生圈拋向王X,由於是逆風,並且風力很大,救生圈被吹了回來,於是董XX又拿了一個救生圈跳下水,向王X游去,在離王X約3米的時候王X沉入水裡,董XX隨後潛入水裡搜尋未果,返回船上脫掉衣服後,再多次潛入水裡搜救依然未發現王X。事故發生後,周X將落水情況向唐XX報告,唐XX將情況向公司相關人員報告,並告知王XX。XX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組織人員、機械設備趕赴現場救援。

8.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洱海國際生態城附近波羅江入洱海河口處西側洱海水面,勘驗情況如下:

(1)事故原點在洱海水面距離岸邊約100米處,坐標:北緯:25°37』21.27",東經:100°16』3.81";

(2)水下100米-110米為台階式斷面,水深2米至3.5米;

(3)事故發生時,挖掘機在距岸邊100米水面,水深2.8米,輔助船在挖掘機東側距岸邊110米水面,距挖掘機約10米位置;挖掘機倒扣在水面,兩側履帶少部分露出水面;

(4)挖機機型:ZX130-5A液壓挖機,機身重13噸,機身長8米,寬7.1米,高2.45米,外浮箱長6米,寬1.2米,高0.8米,左右各一個內浮箱,內浮箱長5.2米,寬1.1米,高1.1米,左右各一個浮箱;

(5)輔助船:船長15.8米,船頭寬3米,船中3.1米,船尾3.05米,船高1.4米;

(6)弔帶2根,每根長5.80米,另一根斷裂長2.15米,弔帶斷裂口符合崩裂特徵。

9.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一台挖掘機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90萬元。

死者:王X,男,漢族,出生:1996年2月28日,現年28歲。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唐XX賠償死者親屬賠償金130萬元,挖掘機損失45萬元;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法人王XX賠償死者親屬賠償金15萬元,

10.其他情況

事故發生當時大理市天氣為多雲間晴,有分散性陣雨天氣,大理鎮、太邑鄉出現陣雨,其餘地區未出現降雨。上午7時至10時,明珠廣場站、龍山辦公區站極大風速均出現在上午10時,極大風速分別為12.4米/秒、11.5米/秒,風力均屬6級,事故水面風速可能更大,為大風天氣。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1.事故信息接報及相應情況

2024年7月7日13時32分,大理市公安局洱海派出所接到報警,報警人:匿名,報警內容:2024年7月7日我所接到指揮中心指令稱:「有一輛挖機翻進了滿江洱海國際生態城旁的洱海里,現在滿江派出所及消防救援人員已在現場,請我所前往參與救援」。接警人:董X萍。到達現場時間:13時45分,處警結果:救助服務。

7月7日,13時許,市應急局接市公安局通報事故情況。後派出人員到現場參與救援和處置。

7月7日,15時40分許,市應急局向市委辦、市政府辦、州應急局報告該起事故。

7月7日,17時26分,州委辦公室對《關於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波羅江入洱海口處發生一起人員裝備落水事故的情況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7月8日、11日,市應急局按照《雲南省應急管理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應急管理系統緊急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雲應急[2022]87號)文件要求,在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直報系統24小時入庫。

7月24日市應急局事故終報。

2.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XX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求救,撥打110報案,並向大理市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大理市人民政府趙騰鵬副市長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搜救工作,大理市公安、應急、消防、洱管等部門和大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相關人員、藍天救援隊人員到現場開展搜救。

由於水域情況複雜,從事故發生至7月10日均未發現王X。

期間XX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隊、藍天救援隊、市洱海管理局共計出動船舶、皮划艇60艘次,各種專業設備10套,車輛20台次,救援人員320人次,專業潛水人員20餘人次開展水上搜救。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多名領導和幹部參與搜救和處置。

7月11日12:40分,傾覆挖機已經打撈上岸。7月11日下午15:20左右,市洱管局在海東鎮羅荃寺附近水面發現一具遺體。因遺體高度腐敗,其親屬無法辨認,經公安機關DAN鑑定比對後,確認死者為此次事故失聯人員王X。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

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當事人描述,調查組認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王X、周X、董XX等人違反相關規定,在6級大風天氣情況下,無證駕駛施工輔助船在深水區拖運挖掘機,遇險後處置不當,導致挖掘機側翻沉沒,造成人員死亡、機械損壞。

2.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鑑定情況

該事故無需相關檢驗檢測和鑑定材料。挖掘機使用的浮箱為挖掘機生產企業標準配件,適應於小於2米淺灘、湖岸濕地施工。

3.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察、詢問,排除人為故意。但存在大風天氣因素的影響。

4.間接原因分析

(1)施工單位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未將機械設備出入場列入整體項目安全監管,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未明確機械設備出入場安全要求和責任;

(2)企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王哲不習水性,但長期在項目工地水面施工作業,且未按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穿戴救生衣,企業未能及時發現及糾正;輔助船駕駛員無任何相應資質,未取得特殊崗位教育培訓合格證從事船舶駕駛;

(3)現場管理人員違反公司規定,擅自調用公司輔助船進行違規作業;

(4)作業人員違規作業,公司《水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在暴雨、大霧及風力超過六級及六級以上等較差天氣和環境時,不得進行水上作業」,在風險告知書上也有明確,並且王哲、周科、董家春等人都簽字,但未認真履行。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事故單位

(1)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將機械設備出入場列入整體項目安全監管,未對施工完成後轉場機械設備進行安全監管。二是未及時發現制止王X、周X等人長期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無證駕駛船舶等違反安全法規、規程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之規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之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2.有關監管部門

XX工程項目實施後,大理市洱海管理局作為XX項目子項目大理市XX項目的主管部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安全生產,項目質量工作,要求建設、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並多次對項目開展現場檢查,履行了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

3.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一是未將機械設備出入場列入整體項目安全監管,未對施工完成後轉場機械設備進行安全監管。二是未及時發現制止王X、周X等人長期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無證駕駛船舶等違反安全法規、規程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之規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之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2)大理XX機械設備租賃部。該生產經營單位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其法定代表人王X在該起事故中負有重要責任,且在事故中死亡,該個體工商戶已自然消亡,不再對其進行處罰。

(3)XX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XX建設諮詢管理有限公司在項目建設中基本履行了《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職責,在該起事故中不予處罰。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進一步加強對工程項目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王X,作為大理XX機械設備租賃部法人和挖掘機駕駛人,違反水上施工安全操作管理規定,冒險駕駛挖掘機進入深水區,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遇險處置不當,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和直接責任,鑒於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5)徐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項目主要負責人督促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排查安全隱患的責任,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6)唐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執法公司相關規定,違規安排作業,違反企業《水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在暴雨、大霧及風力超過六級及六級以上等較差天氣和環境時,不得進行水上作業」和在風險告知書管理規定,其行為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第六項:「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之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建築法》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7)周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輔助船駕駛人員。無相應資質駕駛船舶,在大風天氣違規指揮作業,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定違章作業,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責令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

(8)董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大風天氣違規作業,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定違章作業,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責令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

(信息來源:大理市人民政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21ce4823f2c47186207facf597a0e0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