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鑽戒在離婚時,究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2020-04-29     贛州南康檢察

相愛時

我是你的親愛噠

你是我的小寶貝

一顆鑽戒

代表著日月可鑑的真心



但隨著

愛意散去


價值不菲的鑽戒

就可能變成雙方

爭搶的「巨額」財產

那麼鑽戒到底歸誰?

咱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婚前贈與

如果婚前

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結婚戒指

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

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

不應該返還


案例分享

胡先生將前妻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還戀愛期間給其購買的價值100萬餘元的鑽戒。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贈與已經完成,即權利已發生轉移,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但如果小情侶

最終沒能走進婚姻的殿堂

女方則應當將戒指

返還給男方


婚後贈與

咱先看看

婚姻法對夫妻一方財產

是怎麼規定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戒指若是婚後購買

僅歸女方個人使用

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

那麼應當認定為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歸女方個人所有

這也符合夫妻雙方

購買戒指時的意願

法官提醒

但有個情況要注意

如果鑽戒價值高得離譜

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

則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大家心裡有譜了嗎?

但不管戒指最後歸誰所有

希望每對夫妻和情侶

在分道揚鑣時

能記住曾經的美好

不要讓一顆小小的戒指

傷害彼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vsPYw3EBnkjnB-0zfjV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