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沒有「燃燒卡路里」,商標「KEEP」被撤銷

2019-09-06     知孚智慧財產權

健身達人肯定對「KEEP」這款APP並不陌生,其開發者卡路里公司對天聯雲公司的「KEEP」商標的撤三一案近日也贏得二審判決。雖然天聯雲公司提交了16份使用證據,卻因為提交的證據均是複印件且無法提供原件未被法院採納。因此,註冊商標除了真實使用,更要注意證據留存!




案號:

一審:(2018)京73行初5523號

二審:(2019)京行終4016號

二審合議庭:

劉輝 孫柱永 樊雪

裁判要旨:

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均沒有原件,且卡路里公司對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也不予認可,本案現有證據中並無證據證明天聯雲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京行終40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天聯雲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原審第三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北京天聯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天聯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第三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卡路里公司)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55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9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註冊人:天聯雲公司。

2.註冊號:9126812。

3.申請日期:2011年2月17日。

4.核准日期:2012年2月21日。

5.標誌:「KEEP」及圖。

6.核定使用服務(第41類):學校(教育)、安排和組織大會、書籍出版、幼兒園講課、節目製作、公共遊樂場、在線電子書籍和雜誌的出版、教學、培訓。

二、被訴決定:商評字[2018]第50939號《關於第9126812號「KEEP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8年3月23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

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2013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間(簡稱指定期間)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依照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三、其他事實

2017年4月6日刊登的第1546期商標轉讓公告載明訴爭商標由北京慧明星光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慧明星光公司)轉讓給天聯雲公司,訴爭商標現註冊人是天聯雲公司。

行政階段,天聯雲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以下證據: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出具的兩份名稱變更通知,分別載明慧明星光公司於2012年12月12日名稱變更為北京茶知己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茶知己商貿公司),茶知己商貿公司於2013年11月6日名稱變更為北京茶知己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茶知己科技公司);

2.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大師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大師藏公司)、北京源創綠建築裝飾有限公司(簡稱源創綠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其中載明前述三家企業為關聯公司,經三方協商,茶知己科技公司將其註冊的「keep及圖」、「大師藏」等商標許可給大師藏公司、源創綠公司使用,具體商標號包括9216814、9216821、9216825、9216812、9216811等,許可期限為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

3.茶知己科技公司、大師藏公司、源創綠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其中顯示大師藏公司為茶知己科技公司和源創綠公司的投資人;

4.大師藏官方網站(www.dashicang.com)截圖及其關於公司簡介、企業標誌、運營團隊的介紹,其中網站左上角和企業標誌一欄顯示了訴爭商標標誌;

5.域名dashicang.com的註冊信息,顯示註冊日期為2011年1月26日,到期日期為2018年1月26日;

6.茶知己科技公司、大師藏公司、源創綠公司的大樓和門店照片,其中大師藏大樓外側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並顯示拍照時間為2014年8月25日,茶知己科技公司和源創綠公司門店亦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

7.《大師藏 福憩醫院》宣傳冊,其中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和「五星級全方位健康照護服務」、「共同創新醫療服務」等字樣;

8.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的信封照片;

9.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的文件夾照片;

10.茶知己成立八周年紀念筆記本、啞鈴、瑜伽球、包裝盒、瑜伽與茶道培訓展板等物品照片,均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

11.源創綠公司和茶知己科技公司員工名片,左側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

12.茶知己科技公司製作的茶藝培訓班資料,其中顯示時間為2015年5月,頁眉右上角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

13.2015年7月茶藝表演一等獎獎盃照片,獎盃頂側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

14.茶知己科技公司、大師藏公司、源創綠公司與相關公司簽訂的合同,包括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京極烽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25日就「keep牌 筆記本」等產品簽訂的《辦公用品採購合同》、大師藏公司與茶知己科技公司就「keep及圖牌 方巾紙」簽訂的《餐巾紙購銷合同》;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信友恆基軟體有限公司於2015年6月19日簽訂的《用友軟體維護合同》、李衛東與源創綠公司於2016年5月3日簽訂《室內設計委託合同書》、北京茶知己有限公司與北京京極烽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15日簽訂的《軟體開發服務協議》、大師藏公司與茶知己科技公司於2014年3月18日就辦公系統應用軟體(KEEP OA)簽訂的《軟體開發合同》、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東方匯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2014年1月25日簽訂的《KEEP減肥茶品牌設計委託書》、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沃德健業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7日簽訂的《網站開發合同書》、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吉錦麗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3年1月5日簽訂的《系統維護合同》;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博瑞聯華廣告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25日就「keep牌 瑜伽球」等產品簽訂的《體育用品購銷合同》、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華福祥科技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1日就「keep牌 啞鈴」等產品簽訂的《體育用品購銷合同》;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博瑞聯華廣告有限公司於2014年5月8日簽訂的《節目製作合同》、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博瑞聯華廣告有限公司於2013年10月8日簽訂的《茶藝表演、培訓合同書》、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東方匯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7日簽訂的《茶藝節目製作合作協議》;茶知己科技公司與北京吉錦麗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3年6月9日就「keep及圖牌 測距儀」產品簽訂的《貼牌生產協議》;上述合同頁眉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誌;

15.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複印件數張,該複印件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16.瑜伽與茶道培訓展板及相關人物照片,其中展板、服裝以及啞鈴、瑜伽球等器具上顯示有訴爭商標,拍照時間顯示為2014年8月25日。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

本案訴爭商標獲准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3年商標法。

天聯雲公司在行政程序提交的證據1顯示茶知己商貿公司於2013年11月6日名稱變更為茶知己科技公司、證據3顯示茶知己科技公司、大師藏公司、源創綠公司具有關聯關係。

天聯雲公司在行政程序提交了證據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用以證明茶知己科技公司將其註冊的「keep及圖」系列商標許可給大師藏公司和源創綠公司使用,但該份合同簽訂方具有關聯關係,且部分商標註冊號存在瑕疵。此外,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14《節目製作合同》《茶藝表演、培訓合同書》《茶藝節目製作合作協議》,雖然顯示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但前述合同僅在頁眉處顯示有訴爭商標,且存在簽訂時間早於茶知己科技公司名稱變更時間的情形;證據14中的其他合同未顯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

故上述證據在無其他履行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茶知己科技公司及其授權的大師藏公司和源創綠公司於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學校(教育)、安排和組織大會、書籍出版、幼兒園講課、節目製作等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

天聯雲公司在行政程序提交的證據6大樓和門店照片、證據7宣傳冊、證據8信封、證據9文件夾、證據10筆記本等實物、證據11員工名片、證據12培訓班資料、證據13獎盃和證據16培訓照片均為自製證據,證據15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均為複印件且模糊不清,故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4大師藏官方網站的截圖以及證據5域名dashicang.com的註冊信息,或未顯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或未顯示訴爭商標使用的時間。故上述證據均不能單獨證明天聯雲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商業性使用。

因此,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其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安排和組織大會、書籍出版、幼兒園講課、節目製作、公共遊樂場等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綜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天聯雲公司的訴訟請求。

天聯雲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由慧明星光公司設計,具有獨特含義。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第41類「學校(教育)、安排和組織大會、書籍出版、幼兒園講課、節目製作、公共遊樂場」等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卡路里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且有訴爭商標的商標檔案、當事人在行政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被訴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過程中,卡路里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1.訴爭商標撤銷複審行政判決書;

2.慧明星光公司、天聯雲公司企業名稱變更信息以及訴爭商標轉讓、使用許可備案公告;

3.卡路里公司與部分廣告公司簽訂的KEEP廣告推廣合同及對應發票、廣告照片;

4.卡路里公司與深圳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簽訂的捐助協議及履行照片;

5.卡路里及keep商標獲獎情況匯總;

6.2015年至2019年新周刊、精品購物指南等國內外各大媒體對keep產品、創始人王寧、商業模式以及創業過程的報道;

7.關於第14819006號「笛泰」商標無效宣告二審判決;

8.第14819002號「TINDER」商標的無效宣告裁定;

9.天聯雲公司及關聯公司工商信息列印件以及惡意搶注的商標檔案。

天聯雲公司對上述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在本院開庭審理本案過程中,二審合議庭詢問天聯雲公司證據原件原審時是否出示時,天聯雲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述:「沒有。」二審合議庭詢問二審開庭時是否帶來原件,天聯雲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述:沒有。二審合議庭詢問:「所述證據均沒有原件?」 天聯雲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述:「是的。只有複印件。」

本院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訴爭商標獲准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

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根據天聯雲公司二審庭審時的陳述,其提交的證據均沒有原件,且卡路里公司對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也不予認可。因此,天聯雲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鑒於天聯雲公司提交的用以證明訴爭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因此,本案現有證據中並無證據證明天聯雲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卡路里公司在二審過程中提交了其商標使用等情況的證據,但該部分證據並不涉及訴爭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間進行使用的情況,因此,該部分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評述。

綜上,天聯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輝

審 判 員 孫柱永

審 判 員 樊 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海濤

書 記 員 鄭皓澤

來源:中華商標雜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t4N3CW0BJleJMoPMkWR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