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牆磚砸中車輛 法院判決物業有責任

2019-07-30     陸豐法眼

將車停在住宅樓樓下,正好趕上刮大風,被樓體外牆面脫落的牆磚砸中,造成車輛損壞。車主趙先生多次找到小區物業索賠,可物業以不存在管理職責為由拒不賠償。「萬幸車中無人,萬一砸中人後果不堪設想。」修好車後依然心有餘悸的趙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盡到義務,賠償原告1800元。

【事件回放】樓體牆面脫落砸壞車

2017年3月的一天下午,趙先生像往常一樣將自己的小轎車停放在小區住宅樓樓下的公共停車位上。誰料,當他再來開車時,卻發現車頭和前擋風玻璃被牆磚砸壞了。

牆磚從何而來?四處尋覓後他發現,在停車位北側樓體外牆面有缺角,砸壞汽車的牆磚正是從此處脫落。後經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3萬餘元,但因車輛清理費、車膜更換費、交通費、以及之前繳納給物業的停車費等,趙先生還承受了5千餘元的損失,於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物業公司索賠。

【案件焦點】小區管理人應否擔責

庭審中,趙先生說,「2017年1月,小區業主委員會就曾向物業反映單元樓外牆瓷磚脫落嚴重,如果物業及時修好,車就不會被砸壞。」

而物業公司方面則認為,按照停車位使用協議,物業所收停車費僅為車位日常運營成本,不承擔車輛或財產的損失。其次,業主損失是因為大風天氣,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物業公司每天都對小區進行巡查,也在小區內安裝了提示警示標識,盡到了物業管理的責任。

【法院判決】物業管理不到位應擔責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涉訴樓宇牆體墜落致原告車輛受損的事實;物業公司作為涉訴樓宇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負有審慎、妥善管理涉訴樓宇的義務,故其應當裁定管理職責不到位的責任。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清理費500元,車膜更換費2700元,交通費1200元,停車費720元的損失,法院考慮到事發當日有大風天氣的情形、被告方的過錯責任以及原告提供的發票依據,認定損失以1800元為妥。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後語】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於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的理解。從本案來看,涉案汽車系因樓宇外牆瓷磚墜落擊中受損,故樓宇外牆明顯存在安全隱患;且事發樓宇該面牆外面臨公共停車位,上述安全隱患對於該位置上通行的行人、車輛均具有現實危險性,物業公司對該危險是明知的,其僅通過在小區內安裝提示警示標識,並不能徹底排除上述安全隱患確保安全,故酌情由物業公司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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