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子送禮高達一百二十萬,女方提分手,這錢能要回嗎?

2020-02-25   尊而光律師事務所

熱戀期間,小情侶都喜歡通過送對方禮物來表達自己的愛意,禮物價值也不能太低,否則愛意不夠濃烈。

過節發紅包都是常規操作,條件好點的,就會給戀人買首飾、名表,甚至還有房子和車子,一方面表達愛意,一方面也是為了增進雙方的感情,為結婚創造條件。

但是,一旦雙方分手,這些禮物和錢財的歸屬問題就成為了雙方訴訟糾紛的導火索。

2014年7月,小強在一次朋友聚會中,對小婷一見鍾情,於是開始對小婷展開了熱情的追求,經常約小婷一起吃飯,遊玩,還時不時送小婷一些鮮花、化妝品、衣服等禮物。

在小強展開這麼熱烈的追求之後,2015年3月,兩人正式確立戀愛關係。

小強為博小婷開心,相繼贈送小婷金戒指、金手鐲、名牌包包、蘋果手機等禮物。遇到大型節日,小強通常都是發大額支付寶或者微信紅包,以表示深深的愛意。

2016年9月,小婷去小強家拜訪,小強父母給小婷封了二十萬元的紅包,還贈送了一些昂貴的首飾。

小強也希望兩人最後能夠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後,小強還購買了轎車贈送給小婷。

然而,2017年3月,小婷卻以準備出國繼續深造為由,發了一條簡訊向小強提出分手,小強多次挽留也未能讓小婷回心轉意。

2017年6月,小強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婷返還戀愛期間吃飯、遊玩、禮物、禮金等花費共計一百二十萬。

其實戀愛分手後的財產糾紛案例也不在少數,那麼,戀愛期間送出去的禮物,還能要求返還嗎?

首先我們來做一個分類!

分析上述案件,小強在戀愛期間的開支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以及消費性支出;

二是情侶之間的轉帳以及較為貴重的禮物;

三是見父母之後贈送的大額禮物。

一般而言,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贈送對方的小禮物,例如鮮花、衣服、化妝品等,屬於無條件贈與,一旦交付就轉移了所有權。

而戀人之間的紅包、轉帳,也是很難界定的,畢竟戀人之間發紅包往往都是具有特殊含義,例如「520」、「1314」、「999.99」等等,而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借款的話,一般都被認定為贈與,交付即轉移所有權。

而對於戀人之間贈送一些較大金額財物的認定,各地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種認定模式:

一、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現金、物品交付即完成所有權轉移,房產辦理完登記手續即完成所有權轉移。

二、是參照婚姻法關於返還彩禮的規定處理。如果雙方未辦理登記結婚的,一般傾向於認定返還。

三、是將大額的贈與視為附條件的贈與,一般認為大額的贈與,均是附條件的,該條件就是結婚,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則之前的贈與應返還。但考慮到雙方交往時間、同居時間等,酌情部分返還。

那麼如何去區分一般贈與、彩禮、附條件的贈與呢?

對於一般贈與,目前法院基本較一致的觀點,在交往過程中小額、表達心意的禮物、雙方基於共同生活的花費、對親友的宴請花費等,均視為一般贈與,分手時不予返還。

但對於大額物品的認定,大部分法院傾向於認定為彩禮或者附條件贈與,但這樣認定過於簡單,給有經濟實力的男子可乘之機。

小尊認為彩禮和附條件贈與的認定應當慎重。

彩禮,是民族傳統習俗之一,一般是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禮金或財產,約定男女雙方結婚的一種儀式性禮儀,是雙方進入婚約階段,商議婚禮後才需要的一種習俗。

對於將贈送的大額財物認定為彩禮的,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判斷:

一是當地是否有彩禮習俗;

二是雙方有無見家長,有無談婚論嫁意願。婚前贈與財物並不必然以結婚為目的,實踐中也有對情人贈與大額財物的;

三是一般彩禮都是以男方家庭名義給付或者男方父母名義給付的,而婚前贈與一般是男方親自給付的。

戀愛期間除了甜蜜還是甜蜜,可是一旦感情破裂,各種矛盾隨之而來,紛爭最大的就是財產!

所以大家要注意,感情破裂雖然遺憾,但如果不可避免發生了財產糾紛,還是應當如實陳述交往過程中的事實,不能因為所謂背叛、失戀等帶來的痛苦就歪曲事實、隱瞞真相。

該類糾紛中,法官常常需要運用經驗法則、邏輯推理、價值衡量等思維工具輔助裁判,而只有建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引導法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