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全國人民團結一致阻擊疫情
科學佩戴符合防疫標準的口罩
是做好個人衛生防護的重要防線
個別不法商家因此
趁機惡意哄抬防疫物品的價格
這種哄抬物價的行為
已經觸犯法律!
必須
嚴 厲 打 擊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
銀川市加大對哄抬物價
制假售假等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成立了由市場監管和公安部門組成的工作專班
開展防疫物資保障專項行動
對疫情期間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加大稽查執法力度
期間,共查處哄抬物價、制售假冒偽劣防控用品案件143起,罰沒款金額127.84萬元,沒收、扣押假冒偽劣口罩14.6萬個、消毒液936公斤、消毒酒精615公斤、護目鏡33個、泡騰消毒片63瓶。
近日,銀川市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興慶區檢察院聯合,又查處一起鬨抬防疫用品價格及銷售假冒「飄安」牌口罩的違法案件。
據執法人員介紹,寧夏益民華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高出進價203%的價格銷售酒精消毒液,同時經營銷售假冒「飄安」牌口罩。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寧夏益民華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小宇提醒
試圖在疫情特殊時期趁火打劫,
不僅會擾亂公共秩序、損害民眾利益,
也會給行為人自己造成嚴重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明確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記者:閆瑩】
【編輯:張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