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財政部官網發布了關於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中央單位出差人員出差期間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如下: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關於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
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機關事務管理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現就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並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
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二、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並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三、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四、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台帳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於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中央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單位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具體操作規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直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7月3日
來源:財政部辦公廳、國管局辦公室
編輯:劉一明
責任編輯:周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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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j-iREGwBmyVoG_1ZcNq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