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
作為訴訟前的一種緊急財產保全措施
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面對訴前財產保全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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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條件
(一)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四)起訴前申請,限於給付之訴。即申請人提起的案件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保全程序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應在48小時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對於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駁回裁定;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立即執行。
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可以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採取財產保全的法院起訴。有管轄權的法院與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時,採取財產保全的法院因採取了保全行為,對該案取得了管轄權,有權受理申請人的起訴。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後15日內不起訴的,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提交材料
(一)訴前保全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及委託代理材料;
(三)被保全財產的財產線索相關證據材料;
(四)緊急情況說明的證據材料;
(五)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明確具體的法律關係的主要證據材料;
(六)擔保材料。
申請書內容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明確為申請的保全財產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