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髮給網友六張照片,得5000元感謝費,獲刑7年
某校大學生陳某為軍事愛好者,經常瀏覽軍事害網站,並加入一個軍事愛好者聊天群。聊天時,陳某無意說出,自已家附近正在建一個大型軍用碼頭。說者無意,聽者有心,群里有一名自稱孫某的人和陳某聊了起來,兩人有共同的愛好,越聊越投機,分別加為好友。放暑假時,孫某表示很想看看碼頭的雄姿,讓陳某從近處三個不同角度拍三張照片,陳某沒有多想,就到自家附近山上拍了三張照片發給孫某,孫某表示非常感謝,具有收藏價值,給了陳某二千元錢作為感謝費。轉眼到了寒假,陳某放假回家,聊天中,孫某提出想看看碼頭建設情況,再拍三張照片,陳某照辦,又收到孫某三千元感謝費。不久,陳某被抓獲,經查,孫某接受境我間諜機構任務,收集軍事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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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陳某因非法提供軍事情報,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警示大家,網上聊天,交友須謹慎,不能說的話不要說,一些涉經濟、科技、軍事及其他重大事項,絕對不能觸及,單一的信息可能不一定有多大價值,當好多單一信息集體起來,就能形成一個完整的情報,一旦讓境外勢力掌握,對於我國的威脅極大。在此,筆者結合本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刑法》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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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文中可以看出,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為敵人指示轟炸目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安全。
本罪有三種行為,一是參加間諜組織;二是接受間諜組織或代理人的任務;三是為敵人指示轟炸目標。實施三種行為之一即構成間諜罪,實施二種或三種行為不實施數罪併罰,仍按間諜罪處理。
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後,又為間諜組織提供國家秘密等,按想像競合的原則處理。
本案中,孫某接受境外間諜組織任務,涉嫌間諜罪,同時又為間諜組織提供國家秘密,按想像竟合處理,從一重處罰,孫某涉嫌間諜罪,應對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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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據刑法的規定,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曉的事項。本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按照刑法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
本案中,陳某向間諜人員孫某提供國家秘密本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應按為境我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處罰,本案中,陳某作為一名大學生,對正在建設中軍事設施的保密性應有一定認識,但不一定要求其認識到具體的秘密等級,只要認識到這樣的事情不能隨意對外傳播就足夠了。
本案,之所以最終認定陳某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本案存在抽象事實認識錯誤問題,即客觀上陳某實施了為間諜提供了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主觀上卻誤認為為境內組織和人員,按照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對陳某按輕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處罰。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孫某涉嫌間諜罪,陳某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兩人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應有處罰。筆者在此提醒,有可能我們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某類工作數據就是國家秘密,或單一數據不是秘密,一旦形成鏈條就成為國家秘密,如果我們無意泄露某一環節,最低可能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因此,每個人都應有最基本的常識,嚴守國家秘密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身邊的刑法)
來源:石家莊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