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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18)川1922執363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仲明與被執行人鄢家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鄢家齊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9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鄢家齊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償還申請人劉仲明借款本金57300元及利息。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現申請執行人劉仲明自願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的規定,本院特發布此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鄢家齊,男,漢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722198012182071,住四川省南江縣長赤鎮蓮池村1組。
懸賞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線索的不予支付懸賞金)。
懸賞內容: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獎勵舉報人2000元,獎勵資金由申請人承擔。
註: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3)川1922執567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建輝與被執行人林茂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林茂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川1922民初315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林茂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王建輝勞務工資20900.00元。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現申請執行人王建輝自願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的規定,本院特發布此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林茂,男,漢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6197311284273,住四川省南江縣雙流鄉菩船村4社。
懸賞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線索的不予支付懸賞金)。
懸賞內容: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按10%的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人承擔。
註: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3)川1922執恢199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玉蓉與被執行人吳紹海、何冬梅、黃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吳紹海、何冬梅、黃平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2民初267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一、由被告何冬梅、吳紹海自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清償原告王玉蓉第一筆借款本金610000.00元,並支付原告王玉蓉自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9月10日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503809.90元,本息合計1113809.90元,2018年9月11日以後的利息按年利率12%(以本金610000.00元為基數)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由被告何冬梅、吳紹海自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清償原告王玉蓉第二筆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並支付原告王玉蓉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10日利息143013.70元,本息合計293013.70元,2018年9月11日以後的利息按年利率12%(以本金150000.00元為基數)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原告王玉蓉對被告黃平的訴訟請求。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現申請執行人王玉蓉自願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的規定,本院特發布此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吳紹海,男,漢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縣坪河鎮鐘山村1組93號,公民身份號碼513026196910264712。
被執行人:何冬梅,女,漢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縣南江鎮春光公寓工地,公民身份號碼513026197303174728。系吳紹海之妻。
懸賞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線索的不予支付懸賞金)。
懸賞內容: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按執行到位金額12%的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人承擔。
註: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3)川1922執恢51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呂運平、張仕瓊與被執行人岳興順、尹秀宗、岳建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岳興順、尹秀宗、岳建宗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2060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告岳興順、尹秀宗、岳建宗三人於2022年1月30日前共同清償原告呂運平、張仕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從2016年2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以本金300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6月份的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計算。);二、被告岳興順、尹秀宗、岳建宗已向二原告支付的利息以原告呂運平、張仕瓊向被告岳興順、尹秀宗、岳建宗所出具的利息收條金額為準,並在三被告上述應付利息之中予以扣減。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現申請執行人呂運平、張仕瓊自願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的規定,本院特發布此執行懸賞公告。
被執行人:岳建宗,男,漢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6196607100918,住四川省南江縣光霧山大道紅星段146號1棟3單元8樓3號。
懸賞期限: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線索的不予支付懸賞金)。
懸賞內容: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執行人承諾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10%的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人承擔。
註: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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