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不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2020-01-09     趙英傑律師

一般人經營公司目的就是為了盈利,然後分紅,社會責任當然也會有,但是不可否認的事情是公司在法律上的定義就是經營法人,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為了分取利潤。那麼,例如如何分配呢?按照持股比例分配?按照出資多少計算?還是按照別的因素呢?

以前的時候,資金比較缺乏,創辦公司主要依靠的就是資金,基本上都是按照資金的多少分配股權,分紅也是按照這個比例,然後大家基本上有個普遍的認識,就是股東之間應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潤應當。那麼這幾年隨著科技的發展、企業經營模式的創新,各種市場、生產因素的豐富,導致資金的重要性比以前有所下降,其他的例如:勞務、人脈、智慧財產權等因素的重要性不斷提升。那麼,決定分紅比例的因素是不是也要發生一些變化呢?

我們先來看看能不能發生變化,也就是法律允不允許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這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股東之間原則上是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按照出錢的比例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可以另行約定別的方式,比如:按照認繳出資比例、施行優先股模式、採用AB股制度,或者乾脆約定按照一個特殊的固定比例等等,也可以考慮對公司是否參與經營作為分紅的因素等等。


舉個例子吧:

李小雷是是個富二代,還是那種不學無術的富二代,除了父輩留下的一些錢以外基本上就只會寫自己的名字了。當然,他也想著創業事實,想像他父親李雷一樣創辦一個商業帝國,便找到了一個科技人才韓美美,想和韓美美合作創辦一家科技公司。因為韓美美懂得技術,這個公司沒有她不行,但是這個科技項目啟動資金就需要100萬元才可以,韓美美只能出20萬元,李小雷則表示自己可以出剩餘的80萬;韓美美又擔心自己僅僅出資20萬,主要的工作都是自己負責的,如果將來盈利了自己才能分到20%的利潤,似乎自己就成了給李雷打工的的,自己在別人的公司打工賺的比這個也不少,就不太願意和李小雷合作。但李小雷提出了,雖然自己出資80萬,但是可以分紅的時候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可以讓韓美美分走利潤的40%,他們為此可以專門約定一個分紅的比例,寫入了公司章程。

像這樣的分紅比例,寫入公司章程就是有效的約定的,股東之間就不再按照出資比例、持股比例進行分配了。當然這也的分紅方式基本上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基本上都是按照股份進行分配的。

在有限責任公司裡面不僅僅可以如此操作,其實也可以變通一下,不是所有的項目投入都是需要計入註冊資本的,即便李小雷和韓美美的公司需要投入100萬元,但是,完全可以約定註冊資本就是10萬,其他90萬由股東無償或者低息出借給公司,公司盈利後首先償還股東的借款。這樣註冊資本是10萬,韓美美可以出資4萬元,李雷出資6萬元,其他的錢由李雷出借給公司74萬元,韓美美出借給公司16萬元,他們出借給公司的錢收回後,李雷和韓美美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即可了。

如果考慮到註冊資本還是需要100萬元,其實李雷和韓美美也可以約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然後李雷認繳出資60萬元,韓美美認繳出資40萬元,這樣認繳的註冊資本就是100萬了,分紅也按照這個認繳的出資比例進行,然後韓美美可以在取得分紅後將認繳的部分全部實繳,前期需要使用資金的時候也可以先向李小雷進行借款,公司取得收入後歸還給了李小雷;其實,這也也有利於檢驗韓美美掌握的科技是否有價值,是否可以轉化為現金。

在公司中我們可以根據公司法的這句「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這句話演變出更多的方式,完全給了我們股東更多的自由,但無論什麼樣的方式,如果不是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的話,最好在公司章程裡面進行一些特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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