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2019-11-20   建築著作權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須具備的條件:  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  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其條件為:  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只能是報刊雜誌社、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組織;  法定許可使用的對象只能是已發表的作品;  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明確聲明不得使用的,該作品不能被法定許可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在網絡上傳播作品的權利。但《著作權法》第22條也規定了十二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情形。比如:(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等。上述情形,可以合理使用作者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