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全球疫情的蔓延
「外防輸入」是當前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
然而總有一些境外回國人員
不知道哪裡來的「優越感」
完全不配合疫情防控
3月22日一段
「泰國回國女子大鬧重慶機場」
的視頻引起網友熱議
重慶回國女大鬧機場
視頻中該女子自稱從泰國落地上海
但她拒絕隔離
與防疫人員產生爭執
而且情緒異常激動
更是頻頻爆出粗口
一旁有旅客看不下去仗義執言
該女子還與這位旅客發生了爭執
據最新報道
對此重慶有關方面回應
「她拒絕隔離不聽勸告
那就只能從哪裡來返回哪裡去」
4名外國人違反防疫政策!不准入境!
3月24日,第六十場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召開。
北京邊檢總站副總站長吉利霞介紹了入境相關情況:自3月3日起,以北京為目的地的人員均須居家或集中隔離14天,自3月16日起,該政策調整為所有入境進京人員都需要進行集中隔離觀察。
北京邊檢通過大數據排查發現,確有人違反北京市疫情防控隔離政策規定,甚至有人往返疫情嚴重國家從事代購活動。
在口岸入出境查驗工作中,遇有中國內地居民在規定的隔離期內擬出境的,根據有關部門作出的不准出境決定,邊檢機關依法不准其出境。
遇有來華外國人出境後在規定的隔離期內擬再次入境的,北京邊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對其作出不准入境、退運出境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三)入境後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近日,北京邊檢已經對4名涉嫌違反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的外國人作出了不准入境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
以下都是
涉嫌違法犯罪的「黑榜」行為
01
入境時瞞報、謊報、拒不配合執行出入境檢疫的,輕則被行政處罰,重則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據:
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拒絕接受出入境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二條及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之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1)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6)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法律解釋
經國務院批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納入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新冠肺炎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將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法律處罰。
02
入境後拒絕接受強制隔離或者治療,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措施,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依照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及《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及《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患有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卻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律解釋
疫情防控期間,入境人員同其他在國內的公民一樣,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果拒不執行上述規定,必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03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故意在公共場所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社會秩序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解釋
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或其密切接觸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者,入境後明知自己不履行報告、隔離等防疫義務可能導致病毒傳播,仍然不予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出入公共場所,主動與周邊人群接觸,或者向他人甚至向餐廳、食堂飯菜實施吐口水等能夠導致疾病傳播的行為,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構成犯罪。
04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涉嫌妨害公務罪。
法律依據: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解釋
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人均有義務配合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開展預防、檢疫、強制隔離、就地檢驗、封鎖疫情嚴重地區等預防控制措施。
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將可能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並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