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老人狀告養子:親兒溺水身亡,她將侄兒過繼養大;一場婆媳矛盾後,繼子斷聯且拒絕養老

2020-04-29     今日女報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但如果是養父母與繼子女呢?

63歲的李婧就因三年前與繼子的一場官司至今鬧心不已。1991年,她和丈夫將小叔子已滿18歲的大兒子過繼過來,隨後為其入伍、找工作的事費盡心思;2005年,繼子成家立業後搬離家中,自此就斷了聯繫。

長達12年的「失聯」讓李婧夫婦寒心不已,最終將繼子告上法庭,追討60000元的贍養費。然而,這場特殊的官司卻引發了不少爭議——在李婧夫婦與繼子不存在事實撫養關係破裂的前提下,對方是否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故事吧。

今日女報/鳳網記者 周純梓

過繼家族裡的成年兒子

「母子關係15年,沒想到現在他卻不承認了!」63歲的李婧是岳陽市湘陰縣人,她與丈夫周為民本育有一兒一女,但在1987年,時年7歲的親生兒子不幸溺水身亡,讓原本幸福的一家人遭受了沉重打擊。

當時,不少親戚鄰居叮囑他們:「女兒始終是要出嫁的,家裡還是得有個男孩。」考慮到自己年紀大了不好再生育,李婧夫婦便找到周為民的兄長周國芳,希望過繼他們家當時已滿18歲的大兒子周磊。

那一年,周磊高三在讀,準備報考軍校,正是需要花錢的時候。想到李婧家裡條件更好,能讓周磊過上更好的生活,周國芳立即同意了。

1991年,經家族親戚一致商議,李婧夫婦作為接養人與周國芳一家簽訂了「過養協議」,其中,明確「將周磊過繼給李婧夫婦為子」。

自此,周磊與李婧夫婦共同生活——為了幫助周磊入伍,李婧夫婦為其找指標;之後退伍,他們又到處託人給周磊安排工作。周磊也很爭氣,隨後考上了公務員,事業發展得不錯。

2003年,周磊在養父母家結了婚。可大家都沒想到,小家庭的成立,反倒拉開了他們之間的親情——「我們跟兒媳婦合不來,吵過幾次架,他們索性就搬了出去。」李婧說,2005年,周磊和妻子搬走後在外租了房子,從此再沒回來過。

一晃就是十餘年。隨著年齡增長,周為民患上了重病,需要長期住院治療。讓李婧心寒的是,養父生病以來,周磊夫婦不僅沒有掏過醫療費,甚至從來沒有去醫院探望,連電話都沒有打過一個。

「沒有我們的付出,他根本不可能有現在的生活。」李婧很氣憤,「不說作為兒子來盡力照顧,作為侄兒也應該來看看老人吧!」

就這樣,2017年5月,與周磊失去聯繫多年的李婧夫婦向湘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磊承擔周為民住院期間一半的醫療費,同時履行其應當擔負的贍養義務。

備受爭議的「收養協議」

「我過繼到他們家時已經成年,根本不符合現在的收養規定。」同年,接到法院傳票的周磊也很是氣憤。法庭上,他認為「收養協議無效」,養父母與他更不存在事實撫養關係,自己不需要承擔贍養義務。而這些年,他並沒有失聯,只是換了電話號碼和住處。

周磊說,養父周為民是退休幹部,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和養老保障,完全有能力承擔醫療費。另外,老人還有一個親生女兒,是他們從小養育長大。因此,作為沒有被老人撫養的「成年繼子」,他不需要與老人的親生子女承擔同等的贍養義務。

那麼,周磊與李婧夫婦到底是怎樣的關係呢?這份備受爭議的「收養協議」又是否有效?李婧的一審代理律師、北京德和衡(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玲告訴今日女報/鳳網記者,這個案件極具代表性——首先,收養時養子已經成年,當時雙方簽訂的撫養協議是否有效,能不能形成收養關係,這很重要;其次,在老人有親生子女的情況下,養子需要盡怎樣的贍養責任,這一點需要佐證;另外,在養父母有一定收入保障時,養子承擔的贍養費該如何計算,這也是一個矛盾點。

而針對「撫養協議是否有效」的爭議,李玲解釋,根據1992年施行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使周磊在被收養時已經成年,但仍符合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協議有效。

於是,在雙方各自提供的相關證據中得出結論——繼子女對養父母也有同樣的贍養義務。

李玲說,根據《婚姻法》規定,養父母和繼子在法律上也屬於父母子女關係,不因其是過繼子女而與親生子女有所區別。

就這樣,考慮到李婧夫婦的醫療費和未來的贍養費,結合周磊的收入條件等各種因素,湘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周為民前期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繼子和親生女各承擔一半,其中,周磊需要支付周為民醫療費16863元。另外,周磊還需要支付周為民醫療贍養費31104元。

「一審判決後,周磊不服,今年上訴至岳陽市人民法院。」李婧說,但最終法院只判決「雙方解除收養關係」,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管怎樣,心裡還是很難過,我們贏了官司,但是輸了親情」。

(為保護隱私,文中人物除李玲外皆系化名)

法律連線

李玲 北京德和衡(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問:什麼條件下,過繼子女需要承擔親生子女同等的贍養義務?

答:在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簽訂的收養協議以及可以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來認定:

親友、群眾公認或者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該按收養關係對待。

也就是說,養父母與生父母達成了過養協議,且不論即使過繼子女的實際年齡是否已經成年,只要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這個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在過養後,在的本人的履歷表中對養父母稱呼「爸爸」、「媽媽」,尤其過繼子女還與養父母是親屬關係,即可證實過繼子女是同意與認可該協議的。

因此,「收養協議」成立、且雙方同意與認可收養關係後,養父母應對過繼子女承擔撫養義務,而過繼子女也需要承擔親生子女同等的贍養義務。

問:解除收養關係後,過繼子女還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嗎?

答:在一定條件下是需要繼續支付生活費贍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條 :

1、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4、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問:成年過繼關係下,過繼子女是否也享有繼承權?

答: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同時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由此可知,繼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但前提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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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Y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ICNMy3EBiuFnsJQVrI3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