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審今日開庭,家屬:要求判處被告死刑

2019-11-13     優法問答


案情簡介

自殺前殺人「墊背」 一審:執行死刑

案發前,被告人熊志城參與網絡賭博從而欠下大額債務,因無力償還感到生活無望,進而產生厭世情緒。2018年11月上旬,熊志城竄至杭州市,並連續多日至西湖風景名勝區飛來峰景區,欲在自殺前殺人墊背,尋找作案對象,天黑後方離開。同月13日,熊志城進入飛來峰景區,在蓮花峰山頂附近遇見獨自遊玩的被害人譚某某,即持隨身攜帶的尖刀連續捅刺譚某某胸腹部數刀,並將譚某某推下附近的陡坡。後熊志城爬至陡坡下,對譚某某進行猥褻,並不顧譚某某的哀求,持尖刀切割譚某某頸部等部位數刀,致譚某某死亡。

(圖片來源:錢江晚報)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熊志城殘忍殺害被害人,作案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兇殘,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熊志城故意殺人、強制猥褻一案,對被告人熊志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圖片來源:中國法院網)

家屬:不要經濟賠償,希望嚴懲兇手

11月10日,「浙大女生被害案」受害方代理律師柳斌稱,被告人熊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罪一案,將於11月11日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隨後,受害人母親也確定了開庭的信息,她說,她們家屬的訴求不變,不要經濟賠償,希望兇手得到法律嚴懲。「還有3天,女兒就離開一年了,這一年我們生活全毀了,每天都在痛苦中。」

曾為女兒買房裝修 計劃女兒回國後退休

譚某某1995年出生於杭州市淳安縣,是家中獨女,父母在淳安經營船務生意,家境殷實。譚父說,女兒出國留學前他就為女兒在杭州市區購房,之後房屋的裝修、家電配置都是他和愛人一手操辦,「就是希望她回來工作後能舒適一點」。2018年末,譚某某就要從英國留學回來。那年6月,譚父已經轉崗,計劃等女兒回國後就逐步退休養老。「房子嫁妝都給她準備好了,我也想輕鬆一點。」譚父說。

譚先生稱,女兒是自己和愛人的掌上明珠,他們一直竭盡所能給她最好的條件,也從沒有「望女成鳳」的想法,就希望女兒能找個喜歡的工作,輕鬆快樂地工作。「我們家收房租一年還有十幾萬,她根本沒有後顧之憂。」女兒被害後,譚父表示自己的一切「全被毀了」,杭州也成了夫妻兩人的傷心地,如果不是去開庭,他們根本不想去。

今年7月一審宣判後,夫妻倆以為這件事總算有了結果,卻沒想到被告又提出上訴。「這對我們來說是再次受傷」,譚父稱臨近開庭日期那段時間,受害人的母親心情很差,高血壓又犯了。

家屬:將起訴兩個拿走女兒手機的遊客

女兒手機最後的定位是在江蘇省南通市,譚某某的父親稱,因為這個定位,誤導了警方和搜救人員,自己和愛人也差點到南通去尋找。

去年11月15日,譚某某的母親接到一個來自南通的電話,對方表示自己13日下午在西湖飛來峰景區蓮花亭附近撿到了譚某某的手機。正是這通電話,讓譚先生認為女兒可能還在靈隱景區。15日晚,經過當地公安、消防及社會救援力量近10小時的搜尋,在蓮花峰山頂懸崖坡下發現了譚某某的遺體。

譚先生說,這兩位遊客拿到譚某某的手機後,取出了手機卡並且給譚某某的手機刷機。在譚先生看來,正是因為這兩位遊客的行為,誤導了警方,耽誤了救援時間,而且也給了兇手熊志城逃跑時間。雖然兩位遊客在15日給譚母打了電話,但在譚家人看來,這完全是受輿論壓力所迫。

熊志城被判死刑後,譚先生表示將會起訴這兩位拿走女兒手機的南通遊客,「他們本來可以交給景區工作人員或者警察,但他們拿走了手機卡還刷機,就是故意占有」,譚先生說。

家屬:景區若給家屬道歉願放棄索賠

女兒大白天在景區被害,是譚父一直解不開的心結,因此他堅持要求杭州靈隱景區承擔責任。兇手熊志城在遇到譚某某前,曾在靈隱景區待了三天,譚父認為,他一方面在尋找作案對象,另一方面也在觀察景區環境。譚父表示,靈隱景區作為售票景區,理應對遊客安全承擔責任。

譚先生稱,他的訴求從不在索賠,如果景區能夠公開在媒體上對家屬道歉並提出整改措施,他願意放棄一切索賠。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H5kfZG4BMH2_cNUguDr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