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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我國重婚罪侵犯的一夫一妻制的法益,對此雖然危害程度不是很高,但是為了保護一夫一妻制的法益必須要對侵犯人處以刑事處罰。因此接下來將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關於重婚同居怎麼處罰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對於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屬於自訴的案件的範圍,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而重婚罪就屬於輕微刑事案件的範疇。對重婚罪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十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係無效」列。而婚姻關係無效的法律後果,儘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重婚同居構成重婚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屬於輕微刑事案件的範疇。對重婚罪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