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關係的這些雷區,HR千萬不要踩上

2019-10-21     鏈鏈招聘

HR的職業生涯真的是一步一個坎,相比於招不到人,算錯了薪,要是一不小心攤上了勞動爭議,那自己在這家公司的職業生也怕是要看到盡頭了,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員工關係的這些雷區,可千萬別踩上。

1

只要願意支付賠償金,就可以隨意解僱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當公司解僱無法定理由,員工是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並不是願意給錢就可以解僱。

2

考核排在末位就可直接解僱

必須糾正一個誤區,考核末位並不等同於不能勝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3年11月8日發布的18號指導案例中裁判要點明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等級考核中居於末位等次,不等同於「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顯然屬違法解僱行為。


3

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可解僱的情形就能解僱

即使規章制度中對違紀行為規定得再完善,如果規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即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及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未向勞動者公示,基於該規章制度的解僱行為仍可被認定為違法。

4

因調整工作崗位,擅自給員工降薪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決定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但前提是該工作崗位與薪酬數額未寫入勞動合同之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薪酬,用人單位是無權擅自給員工降薪的。

一般來說,勞動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變更勞動者的薪酬,尤其是減少薪酬,應經勞動者的同意,否則,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四面受敵」的環境下,沒有一顆強大的內心,還真做不下去。經得起風雨,守得住初心,如此,才能做一枚靠譜的HR。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AM4t720BMH2_cNUg2Uu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