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疫情
除了做好相關防護措施
也要對散播疫情謠言
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說不
近日,大連公安機關
依法查處多起相關違法行為
案例一
2020年1月28日,開發區公安分局在工作中發現,有網民在微信朋友圈傳播「大連某小區從武漢回大連的孫某已經死亡,家屬發病也住院了」的不實信息,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開發區公安分局迅速組織力量展開調查,當晚查獲散播謠言者孟某芳(女,31歲,黑龍江人)。經審查,孟某芳對其傳播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開發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孟某芳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二
2020年1月25日,周某某(男,33歲,金州人)在微信朋友圈編造並發布「金州區三十里堡一名武漢大學生春節期間放假回來,隨身攜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經死亡,金州三院全院所有醫護人員已經被強制性隔離」的疫情謠言信息。當日其好友胡某(男,26歲,金州人)在微信群進行轉發散布,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周某某、胡某到案後,二人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金州公安分局依法給予周某某、胡某行政拘留的處罰。
大連公安「警情通報」!
案例三
1月27日16時許,沙河口公安分局接110指令,馬欄廣場一商場門前有人高價販賣口罩,並稱要「發國難財」。
屬地警力迅速臨場處置,期間,趙某(男,34歲,黑龍江人)在有圍觀群眾質疑、拍攝和執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當眾揚言「發國難財」,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公安機關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違法嫌疑人趙某到案後,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1月28日,沙河口公安分局依法對趙某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沙河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趙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上限處以10000元罰款。
「發國難財」者,必懲!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共同抗擊疫情
每位公民都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警方提示
廣大網民千萬不要散布謠言,傳播險情、疫情,擾亂公共秩序、製造社會恐慌。要以官方發布為準,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環境,團結一心,共克時艱。對惡意傳播謠言、蠱惑群眾的違法犯罪人員,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打擊查處。
日前
遼寧省公安廳發布通告
對拒不配合防疫、檢疫
強制隔離、隔離治療
等10類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二、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五、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
七、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
八、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十、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來源:「新聞大連」綜合掌上金普 @大連開發區公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9qZr9m8Bgx9BqZZI1DP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