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批發市場消防安全不容有失

2024-10-27     大東北生活資訊

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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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安全底線

以案普法

案情簡介

具體案情<<<<

2023年4月10日,某消防救援機構對某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建築室內消火栓間距位置不符合規範要求且水壓不足,系統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違反了《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XF 703-2007)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2)合用場所違規住宿並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根據該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督促單位限期整改。

處理結果<<<<

針對第1項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針對第2項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責令停產停業並罰款5萬元。兩項處罰合併,某消防救援機構決定責令該公司停產停業,並處10萬元罰款。

專家評析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全面負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公眾聚集場所應當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場所消防工作,不應在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儲存等區域設置人員居住場所。為避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眾聚集場所內嚴禁附設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某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合用場所違規住宿並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知識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92f588e5b6a3b402c0c63121388e56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