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取得,抵押合同無效,動產抵押權當然不能有效設立,相對人亦不能取得抵押權,應無疑義。就不動產抵押權而言,因我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故判斷物權得喪變更和原因關係的基本思路,應當是物權行為的有因性。基於物權行為的有因性,以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准物權為抵押標的的抵押合同無效後,基於抵押合同所作的抵押登記也無效,相對人自始未取得抵押權,已經進行的抵押登記應當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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