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亮醫生的工傷待遇,真的算錯了嗎 ?

2020-02-12     花散人

作者| 張士謙 ,工傷法律人


看到某自媒體號發布的《網傳「李醫生工亡待遇核定錯誤」系誤傳》一文,文中觀點小編實難認可,所以,就何時適用新數據核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再論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十四、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尚未公布,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後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可見,按前一年度的數據的前提是「上一年度相關數據未公布」,對於已經公布了上一難度相關數據的,沒有理由還按前一年度數據核定和計發。

國家統計局何時公布了「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20年1月17日10:00,國家統計局發布了《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

依據上述規定,2020年1月17日之後核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按42359元計發。

誠然,在某些自媒體文章提出《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8年2月28日公布;《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9年3月4日公布;《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尚未公布,所以認為武漢市人社局核算的我們英雄李醫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沒錯,但試問,哪部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依照統計公報中的數據吧?

另外,《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雖然是2019年3月4日公布的,但是其中的「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2019年1月21日《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中公布的,且兩者的數據一模一樣。看下圖

可以以看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這一數據,權威發布主體是國家統計局,最初發布時間是在各年一月份,公布文件是《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

綜上,何時適用新標準核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時,不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發布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81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全國性統計數據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數據,由國家統計局公布或者由國家統計局授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

來一則案例:2020年2月1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87.9萬元!河南省首例「抗疫」工傷保險賠付到位》

不難看出,我們的另外一位英雄醫生於2020年2月1日按新標準核發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可見,李醫生工亡待遇核定錯誤,應該按照2020年新標準,即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抗疫英雄李文亮醫生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5NAtPHABgx9BqZZI7q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