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保密法解讀之法律責任篇

2024-07-02   東南沿海消息通

法律責任篇

新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

一、新修訂保密法是如何規定保密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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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密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寄遞、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二、機關、單位發生重大泄露國家秘密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保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三、機關、單位定密不當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保密法第58條第2款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四、網絡運營者如有保密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理?

根據保密法第59條規定,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34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電信主管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第34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網絡運營者未履行信息管理義務,沒有履行配合監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義務;

(2)發現利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沒有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保存有關記錄,並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3)沒有根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並對有關設備進行技術處理。

「依法予以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等。

五、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保密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涉密業務、降低資質等級;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保密資質。

六、未取得保密資質、違法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該如何處罰?

根據保密法第60條第2款規定,未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違法從事本法第41條第2款規定的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涉密業務,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41條第2款規定的涉密業務」主要是指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或者涉密軍事設施建設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

七、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保密法第61條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本條是關於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行政責任的規定。「濫用職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範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法律程序行使職權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徇私謀利的行為。

八、對違反保密法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保密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保密法規定,情節嚴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裡的責任主體,既包括違反保密法規定的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瀆職的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涉及罪名包括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來源:浙江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