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食品國家標準中特別規定的標籤標識內容

2019-10-26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

強制性國家標準

一、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

1、標示天然礦泉水水源點;

2、標示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Mg-)的含量範圍;

3、當氟含量大於1.0 mg/L時,應標註「含氟」字樣。

二、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

1、預包裝食醋的標籤應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2、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4.1中的內容。

三、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

1、食用植物調和油產品應以「食用植物調和油"命名。

2、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籤標識應註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3、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籤標識可以註明產品中大於2%脂肪酸組成的名稱和含量(占總脂肪酸的質量分數),格式和要求按附錄A操作。

四、GB 3163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花粉

單一品種蜂花粉,應在標籤中標識蜂花粉的品種。

五、GB 2037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1、產品名稱應標註具體植物來源,如:大豆蛋白、小麥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馬鈴薯蛋白等。

2、產品名稱可標註具體的分類,以大豆、花生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濃縮蛋白、大豆分離蛋白、大豆組織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濃縮蛋白、花生分離蛋白、花生組織蛋白等。

3、產品名稱中可包含描述產品成型後物理形態的詞語,如:顆粒、碎片、粉等。

4、植物水解蛋白名稱應依據具體植物來源進行標註,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麥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馬鈴薯水解蛋白等。

5、大豆蛋白產品應按照下列方式標識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說明:脲酶活性為陰性;脲酶活性為非陰性(需加熱滅酶處理後方可食用的產品)。

六、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加工用粕類

產品標籤應標識產品的生產工藝(溶劑浸出工藝或壓榨工藝等)。

七、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干海參

標籤中應標示產品鹽分含量範圍。

八、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

1、食品名稱應根據適宜人群標註「孕婦營養補充食品」或「乳母營養補充食品」或「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

2、標籤上還應標註「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

九、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

1、標籤中應在主要展示面標示「運動營養食品」及產品所屬分類。

2、如有不適宜人群,應在標籤中標識。

3、對於添加了肌酸的產品應在標籤中標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嬰幼兒不適宜食用"。

十、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植物油料

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料的標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一、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果凍

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於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採用下列方法標示「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護下食用"。

十二、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

1、乳酸菌飲料產品標籤應標明活菌(未殺菌)型或非活菌(殺菌)型,標示活菌(未殺菌)型的產品乳酸菌數應105 CFU/g(mL)。

2、含有活菌(未殺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儲存和運輸的飲料產品應在標籤上標識貯存和運輸條件。

十三、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製品

註明食用方法。

十四、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

低鈉鹽的產品標籤中應標示鉀的含量,並應清晰標示:「高溫作業者、重體力勞動強度工作者、腎功能障礙者及服用降壓藥物的高血壓患者等不適宜高鉀攝入的人群應慎用"。

十五、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製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過5%(按原始配料計算)的產品應命名為代可可脂巧克力。

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製品不應命名為巧克力製品。

十六、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

1、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於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2、包裝飲用水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十七、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補充品

1、產品標籤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並標註「輔食營養補充品」和/或相應類別「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輔食營養素補充片」、「輔食營養素撒劑」。

2、標籤上應按月齡標明適宜人群,並標註「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產品,還應標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嬰幼兒輔助食品」。

十八、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

1、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籤中應對產品的配方特點或營養學特徵進行描述,並應標示產品的類別和適用人群,同時還應標示」不適用於非目標人群使用」

3、標籤中應在醒目位置標示「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4、標籤中應標示」本品禁止用於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

5、有關產品使用、配製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籤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於100 cm2或產品質量小於100 g時,可不標示圖解。

6、指導說明應對配製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十九、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製酒

1、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2、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3、酒精度大於等於10%vol的飲料酒可免於標示保質期。

二十、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製酒

1、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2、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P」為單位。果酒(葡萄酒除外)應標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3、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於等於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製酒可免於標示保質期。

二十一、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製品

產品標識應註明速凍、生制、熟制,以及烹調加工方式。

二十二、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煉乳

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二十三、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乳

1、發酵後經熱處理的產品應標識「××熱處理髮酵乳」、「××熱處理風味發酵乳」、「××熱處理酸乳/奶」或「××熱處理風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註:「××%」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產品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3、「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於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四、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巴氏殺菌乳

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註「鮮牛(羊)奶」或「鮮牛(羊)乳」。

二十五、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滅菌乳

1、僅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的超高溫滅菌乳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註「純牛(羊)奶」或「純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註:「××%」是指所添加乳粉占滅菌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3、「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於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六、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調製乳

1、全部用乳粉生產的調製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調製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註:「××%」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調製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2、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於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二十七、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

1、產品標籤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籤中應註明產品的類別、嬰兒配方食品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3、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配方食品,應標明「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4、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於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5、標籤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二十八、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1、產品標籤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標示,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籤中應註明產品的類別、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的屬性(如乳基和/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二十九、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1、產品標籤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籤中應按4.1~4.4 的規定標明產品的類別名稱,如「嬰幼兒高蛋白穀物輔助食品」等。

3、對4.1嬰幼兒穀物輔助食品應在標籤中標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或類似文字。

三十、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1、產品標籤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籤中應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

3、汁類罐裝食品應標明產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漿的含量。

三十一、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

1、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應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籤中應明確註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類別(如:無乳糖配方)和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

3、早產/低出生體重兒配方食品,還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4、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5、標籤上應明確標識「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6、標籤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7、有關產品使用、配製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籤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於100cm2或產品質量小於100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8、指導說明應該對不當配製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三十二、GB 15266-2009 運動飲料

應標註可溶性固形物、鈉、鉀的含量範圍

三十三、GB 2717-2003 醬油衛生標準

(2019-12-21將被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油替代)

必須醒目標出「釀造醬油」或「配製醬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於烹調」,散裝產品亦應在大包裝上標明上述內容。

三十四、GB 2719-2003 食醋衛生標準

(2019-12-21將被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替代)

醒目標出「釀造食醋」或「配製食醋」,散裝產品亦應在大包裝上標明上述內容。

三十五、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1、銷售包裝使用標籤時,標籤上應標註:產品名稱「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製造者名稱和地址、灌裝日期、凈含量、執行標準號及質量等級。

2、裝運食用酒精的罐、槽車上應標註「食用酒精」,隨車附有「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書」。

三十六、GB 1350-2009 稻穀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註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穫年度和月份。

三十七、GB 1351-2008 小麥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註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穫年度和月份。

三十八、GB 1353-2018 玉米

1、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註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穫年度和月份。

2、轉基因玉米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三十九、GB 1352-2009 大豆

1、凡標識「大豆」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2、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註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穫年度和月份。

3、轉基因大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四十、GB 1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

1、採用蒸餾法加工的產品方可用「蒸餾水」名稱;其他方法加工的產品不得使用「蒸餾水」名稱。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在其產品名稱後需用醒目字樣標明「飲用純凈水」。

2、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製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外,還須標出單件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溫馨提示:食品安全標準不管是否選為執行標準,只要產品屬於該類別,就要符合標準要求哦!(來源:北京永傑友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4RMsFG4BMH2_cNUgkgM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