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乾了這件事,4人被罰!剛剛,呼市警方發布提示~

2023-12-26   呼和浩特日報

原標題:因為乾了這件事,4人被罰!剛剛,呼市警方發布提示~

燃放煙花爆竹

是污染空氣、影響市容環境、

引發火災事故、噪音擾民

的重要因素

近期

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

連續查處兩起深夜燃放煙花爆竹擾民案件

案例一

12月7日零時許,賽罕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孟根巷附近有人燃放鞭炮,影響居民休息。敕勒川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對涉嫌違法燃放人員張某某進行調查,其供述因親友聚會燃放煙花爆竹,嚴重影響到周邊居民休息。

案例二

12月11日凌晨1時許,敕勒川路和騰飛大道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發現,賽罕區如意南路與通和南街附近有人燃放鞭炮,當場將正在燃放煙花爆竹的雲某某、溫某某、李某3人控制。

上述兩起案件

違法人員違反

煙花爆竹禁燃禁放規定

並嚴重擾民,影響惡劣

公安機關已依法對

所有涉案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法條摘錄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提示

警方呼籲廣大市民朋友樹立文明新風,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嚴禁在深夜燃放煙花爆竹擾民。公安機關將加大巡查力度,一經發現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罰。鑒於此類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較難調查取證,歡迎廣大市民積極監督並第一時間舉報。報警電話:110。

來源 | 青橙融媒記者 馬么么

編輯 | 王芳

審核 |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