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如何對待「家產爭奪戰」?依法均平and原情息爭,法律也講人情

2024-09-01     郭哥文化

當涉及到古代的家庭生活時,必不可少的一個主題就是家庭財產的繼承和爭奪。「家庭財產」,作為每一個家庭當中的重要部分,自然是會受到每一個成員的重視的,因此在家產繼承這一方面的法律案件也非常多。在明代的判牘和判例當中,也可以對明代家產繼承和爭訟情況瞥見一二。明代的家產繼承和爭訟,也體現了當時的歷史特點和環境特點。

明代的家產指什麼?法律上指「共同財產」,實物形態包括「財物及田宅」

一直提到家產爭奪,那麼「家產」具體指什麼呢?可能大多數人理解的家產其實就是具體的錢財,但其實不然,「家產」既包括法律形態上的意義,也包含實物形態上的含義。

1、 共同財產是明代家產的主要法律形態,是明代主要的家產制度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其實家產就指的是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而共同財產也是明代主要的家產制度。家產在法律層面上表現為「共同財產」,這與我國古代大家庭的生活模式有關。在大家庭的生活模式之下,每個人都是家族的利益共同體,因此從家庭財產法律制度層面出發,共同財產也就是家庭財產的主要法律呈現。因此,在明代的主要家庭財產結構層面上,共同財產仍是主要模式。

地契

2、 家產的主要實物範圍包括動產「財物」和不動產「田宅」

其二就是家產的實物呈現,明代家產的實物呈現,其實也和現在的財產劃分相差無幾,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實際上就指的是「財物」,「不動產」則指的是「田宅」和「田產」等類財產。首先從「動產」層面上來看的話,其實就是當時主要的家庭錢財,這是能直接看得到的家庭財產。

其次從「不動產」層面上來看的話,「田產」屬於當時的重要家庭財產,因為在小農經濟社會,田產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房產」主要指的是當時家庭租住的主要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在古代社會和明代社會都具有相當大的財富價值。

分家析產屬於明代家產繼承環節,在明代各類判牘當中都有呈現

家庭財產的繼承和劃分,其實都少不了一個重要的環節,那就是法律層面上的「分家析產」。而明代家產的繼承和爭訟,其實也可以從各類判牘案件當中發現,是少不了「分家析產」這個環節的。

1、分家析產怎麼分?按照法律規定和身份地位來劃分份額

討論到分家析產,最重要的一個主體就是劃分原則和劃分份額。針對當時家庭的不同情況,在明代法律上也有呈現不同的分家析產的原則和處理方式。

針對不同的處理對象和家庭,明代《大明令》當中有規定其基本原則和份額。同時,因為各個家庭成員在家庭當中與宗法脈絡的親疏關係不同,因此有不同的劃分標準。當然除了宗法關係處理原則之外,也有明代家庭會按照家族繼承人的意願來進行財產劃分,即所謂的「分家析產」。

在《問刑條例》中就有記載這種處理方式和原則:「無子立嗣,……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2、封建等級制度下的明代家產繼承,仍以均分制為主要原則

即使在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的雙重背景之下,但是明代的家產繼承,還是以均分制為主要原則。在很多明代的判牘案例當中,都呈現了均分制這種主要原則。

比如說在明朝弘治年間的一份判牘當中就有呈現:「將詛遺田地、房屋基址、坎山並家財什物,……除各分子孫自各房資置買莊出外.其餘一應祖產,品作四分。」

從這個案例當中不難發現,基本上所有的財產都會以均分制為主要原則,甚至是不分「動產」和「不動產」,統一進行均分,這樣就保證了更加公平的財產繼承和劃分。

當然,均分並不是絕對的平均,而是指的是根據不同家庭成員的情況,做出相對公平的一種財產劃分。比如在洪武年間的福州郭氏的判牘文書當中就有提到:「夫先時並無祖業.田產系長男貴卿將伊媳婦妝奩變為財本,與夫外商置立家產。」可見,在均分制當中,也會有一定的情感因素和個性因素存在。

明代家產爭訟類型較多,涉及對象比較廣泛,情況複雜

在繼承原則之外,肯定會存在一定的家產爭訟的情況,而家產爭訟的直接呈現證據,其實就是當時與家庭財產劃分有關的一些案牘記載。那麼明代如何對待「家產爭奪戰」?

1、包含家產和族產的產權歸屬爭訟,是明代家產爭訟的主要類型

主要的家產爭訟類型其實就包括家產和族產的產權歸屬爭訟。這也是明代家產爭訟當中的主要兩種情況。首先是族產的爭訟。族產相對於家產來說,產業更大,擁有者也更多,所涉及到的家族成員更廣泛,因此族產是作為一種眾存家產而存在。

關於族產的劃分,主要以管理權和劃分利益權為主。而族產的管理權,更是主要涉及到族產爭訟的主要情況。這是因為族產涉及層面以及對象都比較廣泛,因此擁有權是歸於族人的,並不能私用,所以爭奪族產的管理權力,是族產爭奪的主要部分。

其次是家產的爭訟,家產的爭訟其實就主要爭奪的是產權所有權。而家產爭訟的確是在家族成員間普遍存在的一種情況。在家產的爭奪當中,也常常因為家族成員之間的不同地位而產生不同的處理方式。

2、涉及到兄弟、女婿、女兒和各親屬之間的明代家產爭訟情況複雜

其次,就是明代家產爭訟情況非常複雜,因為涉及到兄弟、女婿和女兒等等親屬之間的爭奪,身份地位的不同導致情況異常複雜。

針對不同身份地位之間的爭訟,法律層面上的處理原則也不盡相同。兄弟之間的家產爭訟的主要雅尊額,主要是維護兄弟間的和睦為基本目的;涉及到女兒之間的家產爭訟,主要是女兒和嗣子之間的爭訟;涉及到女婿之間的家產爭訟也主要以和嗣子之間的關係為主。而明代家產爭訟情況如此複雜,則也與當時的倫理綱常被衝擊有關。

宗族祠堂

理性因素和感性因素並存,是家產爭訟當中的處理原則

爭訟之後的處理原則,也是在明代家產繼承和爭訟當中比較重要的一部分。而爭訟的處理原則,也是理性因素和感性因素並存的。

1、 家產爭訟當中的理性處理情況——依法和均平

首先從理性處理情況來看,從當時爭家產的判牘來看,司法官主要採取依法和均平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依法處理是最為基本的原則,司法官基本上會按照《大明律》和《大明令》等法律文件上的要求來進行處理,在這一方面,明代的法律對家產爭訟和繼承處理也是有著明確規定的。在許多明代爭奪家產的案件中,其實都可以看得到依法處理家產爭奪的影子。當時財產分割的主要依據,其實也就是當時的法律。

而均平原則則也是較為基本的原則,一方面在法律層面上也呈現了很多平均劃分的處理原則,另一方面均平也體現了我國古代倫理綱常的主要原則。平均是維持家庭或家族和諧的重要手段,甚至很多的家產爭奪會出現都是因為沒有公平分割家產。

2、家產爭訟當中同樣也存在一些感性因素——原情和息爭

同時,在家產爭訟的處理中也存在一些感性因素,主要體現在原情和息爭兩種處理方式上面。原情,實際上就指的是倫理感情色彩的「人情」二字。根據情理和人情來推理訴訟者之間的繼承關係,是情感因素在家產爭訟處理當中的主要呈現。

在很多判牘當中,都會表示當時司法官對於「人情」因素的理解,並且司法官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都會把各自的倫理關係以及「情感」因素考慮進去,這也是我國古代深根蒂固的儒家思想所影響的。息爭,更不用說,其實就是指的是當時的司法官會用情感因素來勸誡雙方停止爭鬥。從這一層面上來看,情感因素也的確有著一定的呈現。

總結

明代的家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在法律層面上則體現為共同財產。而在家產的分家析產過程當中,也會呈現出一定的處理原則,那就是法律和宗法。但是,存在家產繼承的同時,也存在著相當普遍的家產爭奪現象,因此在家產爭訟的處理上,也呈現出了情感因素和理性因素兩種不同的處理原則,呈現出明代家產繼承的特點。

參考文獻:

1.《皇明條法事類篡》

2.《大明律解說附例》

3.《歷代判例判牘》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11e9819aa1e0c64d5e36033548b3ee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