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喝了有添加的咖啡後出現不良反應,法院判賠21600元

2020-03-19     咖評

買家飲用進口咖啡後出現不良反應,這到底是商家咖啡豆的問題還是喝咖啡本人體質問題??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網上一則「網絡咖啡購物合同糾紛案」,依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證據,因賣家深圳市福田區美嘉嘉百貨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處罰該商家「退一賠十」,並支付買家孫彪賠償金21600元。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

成都都江堰一位稱孫彪的先生因平時喜歡喝咖啡,於2019年4月25日通過淘寶網絡購物平台形式在美嘉嘉百貨店經營的「馬來西亞Hamer」付款90元購買了5包「馬來西亞草本咖啡」,因出差故把購買的咖啡全部分發給辦公室其他同事飲用,其中部分同事喝完之後反應網購的進口咖啡味道還不錯。

孫先生於2019年4月30日出差回來後,再次支付2160元購買了9盒同款咖啡,但買家孫先生喝完後發現這次購買的咖啡味道不同以往,且出現了噁心、頭暈等不良反應,於是詢問店家原因為何,店家在次日給予回覆中稱:「因每個人體質不一樣,所以會出現不同反應。」

當事人對此答覆並不滿意,通過查詢,孫先生得知該咖啡成分為:東革阿里、瓜拉納、瑪咖、咖啡粉後向該店鋪客服詢問咖啡成分,客服回應含東革阿里。

買家孫先生認為該店鋪銷售的食品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產品成分內出現了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分,其產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東革阿里」,另外,該食品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瑪咖,據了解,瑪咖產品每天食用量應≤25克,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但該產品未註明食用量與禁忌人群,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雙方溝通無果後,孫先生決定至法院起訴商家「深圳市福田區美嘉嘉百貨店」,要求退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法院受理並調查後,法院認為該商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並最終做出判決:

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區美嘉嘉百貨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孫彪購物款2160元;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區美嘉嘉百貨店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孫彪賠償金21600元。

孫彪與深圳市福田區美嘉嘉百貨店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文如下:

暫時未知商家是否會就法院的這一判決上訴。

咖啡原本只是一種日常飲料,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長,一些地區的消費者在購物時非常關注它的功效,而一些商家則會迎合這種口味,加上一些奇奇怪怪的東西以增加「效果」,比如說減肥或者別的一些特別效果,如果很多東西有一些明顯「效果」的時候,還是得關注一下,這樣的「藥效」會不會太猛了?你是需要一杯飲料還是一杯特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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