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過年聚會飲酒,出事要擔責

2020-01-08     靈壽普法

來源:網際網路

春節漸近,親友之間的聚會也隨之增多。推杯換盞、飲酒助興本是人之常情,但由此引發的意外也是時有發生,如酒精中毒、因醉酒引起的身體損害、意外事故、甚至是猝死等等,注意!過年聚會飲酒,出事要擔責。那麼關於聚會飲酒引起的法律糾紛,接下來讓找法網小編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  一、真實案例

  黃某與彭某、肖某、張某系好友,四人約定至度假村一起吃晚飯,為飲酒助興,彭某帶了一箱白酒供大家喝,就餐期間黃某飲酒最多。當晚,四人用餐完畢,一同離開度假村時,黃某走出餐廳門口、但還未離開度假村經營場所內的引橋上時,不慎跌落摔傷,隨即黃某被送至當地中心醫院進行治療。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好轉,根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黃某為特重型-腦外傷、交通性腦積水、雙肺挫傷、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過治療依然遺留左側偏癱、肌力不足、大小便失禁的傷殘症狀,且治療已用去三十餘萬元,而後續治療還將需要四十餘萬。黃某將一起聚餐的彭某、肖某、張某、以及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法院終審根據黃某、彭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三方的過錯責任,判決彭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對黃某的損失分別承擔30%的責任。對於肖某、章某的責任承擔,因無充分證據證實其二人作為共同聚餐者,對黃某的損害存在過錯,故不支持黃某要求其二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

  二、法院判決分析

  由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黃某因在參加彭某組織的聚餐時飲酒過量,導致其離開度假村經營場所時摔傷。過度飲酒會對身體造成傷害,是一個基本常識,每個人的酒量不同,也只有飲酒者本人最清楚自己的酒量。黃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可以預見醉酒損害的可能性,依然放任自己飲酒導致過量,並對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其所受損害與其過度飲酒以致摔倒受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其本人應當承擔責任。

  其次,彭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和聚餐所用白酒的提供者,未及時勸阻和制止黃某過量飲酒,並在黃某醉酒後未盡到相關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其對黃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者,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雖在涉案引橋上設置了安全防護措施,但其設施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故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度假村有限公司也應當對黃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以上便是找法網的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注意!過年聚會飲酒,出事要擔責的相關內容,由此我們得知與朋友聚餐過量飲酒後,若其出現了人身損害的情況,同桌聚餐飲酒、聚餐的組織者、酒水的提供者都有可能需要承擔相關的一定責任。飲酒雖好,可不要貪杯喔。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w3hJhG8BMH2_cNUgSi1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