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男子為躲避債務「假離婚」,不料劇情反轉,丟了夫人又蝕財

2019-11-30     每日看看看

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梁某和黃某到利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書,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於利川市某巷私房及名下車輛歸小孩和女方所有,小孩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

離婚七個月後,梁某來到利川市法院以離婚是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假」離婚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部分的約定。

庭審中,梁某稱本來是假離婚,現在女方「以假亂真」,導致不得不「真離婚」,離婚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梁某還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張某訴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一份及八張借條複印件,累計金額75萬餘元。


審理認為

利川市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離婚協議是否存在撤銷事由應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認定。

本案中,梁某訴稱離婚是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假離婚,其陳述的是離婚的原因和目的,該原因和目的是否屬實,在本案中無法查清且與本案無關聯性,離婚的原因、目的與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並不是同一概念。

原、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在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該離婚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確認,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證據表明有欺詐、脅迫等法定的撤銷事由。

另離婚協議屬家事合同,有其特殊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約定全部財產歸一方所有,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原、被告對債權債務的約定系其內部約定,亦不影響債權人依法主張權利,故對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一條關於「財產分割」、第三條關於「債權債務」約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撤銷的法定事由,其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承擔應按照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履行,至於是否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系另一法律關係,不影響離婚協議本身的效力,故對原告要求分割房屋、門面,平均承擔債務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不支持。

梁某認為假離婚自己利益受損,試圖通過訴訟途徑撤銷離婚協議,其動機和目的不合法,系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綜上,遂依法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當事人以自己的違法行為為由來撤銷經由自己做出的民事行為,系典型的民事權利濫用,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屬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置他人利益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對此類行為,利川市法院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不合理的主張予以駁回。

來源:利川市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vynRvm4BMH2_cNUgDQ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