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調崗了!而且還降薪......怎麼辦?!

2019-08-10   花散人

你有沒有遇到過

單位在沒有與你協商的情況下

擅自調崗!

不僅脫離了原來的部門,

而且,

薪酬也有所下降!

遇到以上情況,那該怎麼辦呢?

一起來看這案例分析~

當事人:王某vs電氣公司

「我原來的崗位屬於銷售崗位,公司卻要求我到製造部從事生產工作,這兩個崗位的工作性質完全不一 樣,綜合薪酬待遇也降低了不少。」

- 案 情 -

2014年其與某電氣公司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工作上的需要或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業績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地點。在簽訂合同 時約定的崗位為銷售崗位。

在工作期間,該電氣公司直接向王某下達調崗通知,將王某從銷售崗位調到製造部從事生產工作

王某 接到通知後,多次尋找領導協商此事,但均被電氣公司拒絕。

無奈之下王某將電氣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因單 位單方面變更崗位,降低其薪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故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經濟補償金

- 法院判決 -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某電氣公司簽訂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中雖然約定了用人單位享有調崗的權利,但須符合對應的條件,且須經過雙方協商

該電氣公司將王某直接從銷售崗位調到生產崗位,兩個崗位之間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截然不同,勞動薪酬亦有差異。

在涉及王某切身利益的情況下,該電氣公司未有證據證實調崗的必要性,且未與王某進行協商單方作出調崗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王某據此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理由正當。

最終法院判令電氣公司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8萬多元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即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遇到以上情況,

具體應該怎麼做!

支招一:勞動者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其原崗位工作,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調崗降薪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用人單位主張違法調崗期間的損失。

支招二: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責之一就是督促用人單位遵紀守法,依法糾正或查處違法行為。而用人單位沒有跟勞動者協商一致,也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對勞動者調崗降薪,即為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支招三:請求工會幫忙

加入了工會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工會幫自己與用人單位協商。工會的職責之一便是幫助會員與用人單位協商談判,在會員有需要時幫助會員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