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毒梟」保護傘的廣西柳江三任公安局長都判了

2020-05-07     天天讀報會

  原標題:充當柳江「毒梟」保護傘的三任公安局長都判了

  5月6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分別對謝其托涉嫌受賄罪一案、韋海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一案進行遠程公開宣判,加上此前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趙品初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遠程公開宣判,至此充當柳江「毒梟」保護傘的三任公安局長都判了。

    柳江「毒梟」將三任公安局長「拉下水」

  2019年12月18日,柳州市「6·3」重大涉黑案件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該案件是柳州市近年來破獲的參與人數最多、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最為典型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該團伙曾將柳江三任公安局長「拉下水」,導致他們紛紛落馬。

圖為張加愛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加愛自2010年起販賣、製造大量毒品。同年,張加愛與同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團相識之後開始合作,通過招募社會閒散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在柳州市柳江區樹立惡名,形成以張加愛、覃春團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團伙多次向原柳江縣三名公安局局長及多名公職人員行賄,合計人民幣132.446萬元。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加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販賣、製造毒品,行賄,強迫交易,非法占用農用地,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枝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其餘被告人覃春團等十人被判處25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涉案房產、車輛、現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謝其托犯受賄罪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5月6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支隊長謝其托涉嫌受賄罪一案遠程公開宣判,被告人謝其托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其受賄所得人民幣497.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尚未退出的受賄所得人民幣101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均上繳國庫。

圖片來自「柳州政法」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謝其托利用擔任柳州市柳江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應涉毒涉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張加愛、某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投資人、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個人和相關單位請託,為其在辦理證件、業務審批、工程及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697.9萬元,其個人所得598.9萬元。案發後,被告人謝其托親屬代其退出部分贓款497.9萬元。

  融水法院認為,被告人謝其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謝其托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圖片來自「柳州政法」

  韋海犯受賄、高利轉貸罪獲刑4年

  5月6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原支隊長韋海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一案遠程公開宣判,被告人韋海因犯受賄罪、高利轉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其受賄所得人民幣23萬餘元及高利轉貸違法所得人民幣58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木製餐桌椅一套,依法予以沒收,均上繳國庫。

圖片來自「柳州政法」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韋海利用擔任柳州市柳江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柳州市柳江區副區長、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長,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支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受涉毒涉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張加愛、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等個人及相關單位請託,為其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共計23.913932萬元和木製餐桌椅一套。2012年至2016年期間,韋海從銀行貸款後以月息3%轉借給他人,扣除銀行貸款利息後,其實際高利轉貸獲利58.156302萬元。

  融水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韋海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又構成高利轉貸罪。韋海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根據韋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圖片來自「柳州政法」

  趙品初犯受賄罪一審獲刑3年6個月

  4月29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柳州市公安局原調研員、刑偵支隊原政委趙品初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遠程公開宣判。被告人趙品初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

  審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趙品初利用擔任柳江縣公安局局長,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政委、治安警察支隊政委、刑事案件偵查支隊政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2萬元。

  圖片來自「柳州政法」

  其中:2005年6月至2007年,被告人趙品初利用擔任柳江縣公安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鄧某掛靠的兩個工程總公司承建柳江縣公安局相關派出所的辦公樓建設等工程項目提供幫助。2006年春節前的一天,趙品初收受了鄧某給予的現金10萬元。

  2010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趙品初利用擔任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政委、治安警察支隊政委、刑事案件偵查支隊政委等職務上的便利,承諾或接受涉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張加愛的請託為其謀取利益;趙品初於2017年10月和2018年8月先後兩次幫助張加愛為涉嫌違法犯罪被羈押的韋祖磊、覃慶往等人向相關公安人員說情、打招呼,提供保護。期間,趙品初先後五次共收受了張加愛給予的現金42萬元。

圖片來自「柳州政法」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品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趙品初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趙品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趙品初身為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應涉黑惡犯罪人員張加愛請託為涉嫌違法犯罪人員向有關公安民警說情、打招呼,其行為構成為相關違法犯罪人員提供保護。

  綜上,城中區人民法院根據趙品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廣西頭條NEWS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nYj97HEBfwtFQPkdCFh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