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具特色的加州房產稅

2020-01-03   大爾灣Bigirvine

在美國,房產有兩個重要特徵:第一,房主就是地主,屋主對房屋及所在土地擁有永久所有權;第二,房屋與土地均要繳稅,房地產稅的徵收屬於州及地方政府權限,全美各地的稅率大不一樣,其中,加州的房地產稅獨樹一幟,很有特色。

大體來說,全美各地房產徵稅的基本因素有兩個:估價與稅率,這兩個因素決定了房產稅的數額。

在房產稅中,雖然估價與稅率都起作用,但對每一個房主來說,這兩個因素起的作用是很不同的:稅率對每一個房主一視同仁,沒有差別,而房產的估價則每一棟房屋都不同,因此對於房主來說影響更大。


1978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一個在全美有示範作用的著名法案「13號提案」(Proposition 13),全稱為「人民限制財產稅計劃」(People’s Initiative to Limit Property Taxation),該法案經過全州公投通過,成為州憲法的修正案。

13號法案在地方政府徵收房產稅方面主要有兩大限制:

  • 規定房屋的估價以房屋買賣時的價值為準,只要屋主不賣出房子或不在現有地基上加建、改建房屋,該房產便不得重新估價,不過每年的房產價值可以按通脹因素上調最多2%;一旦房屋賣出,新的房主則要按當時的市場價交稅。這項規定與全美大多數州房產每年重新估價或每幾年估一次價的做法大相逕庭,對每一個房主來說是「一次估價定終身」,讓房主不必擔心因為房屋價格的變動引起稅額的變動。
  • 屋主所交房產稅額不得超過房屋價值的1%,也就是說房產稅的稅率最多為1%。

加州的13號提案在美國的稅法史上被稱為「抗稅」(Tax revolt),有人將其與美國獨立前夕殖民地民眾反對英國加稅的舉動相提並論,因為在此之前加州民眾大為不滿地方政府大幅度加征房屋稅的舉措,多次發動示威遊行,商人、政治家霍華德·賈維斯(Howard Jarvis)與保羅·甘恩(Paul Gann)順勢而行聯名提出修改州憲法的13號提案,獲得民眾熱烈響應,在公投中以三分之二多數獲得通過,成為法律。

加州13號提案對全美各地影響很大,許多州也紛紛提出類似法案,麻薩諸塞州在1980年通過了「2½ 提案」(Proposition 2½),目前全美有18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通過立法對房屋重新估價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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