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房產有兩個重要特徵:第一,房主就是地主,屋主對房屋及所在土地擁有永久所有權;第二,房屋與土地均要繳稅,房地產稅的徵收屬於州及地方政府權限,全美各地的稅率大不一樣,其中,加州的房地產稅獨樹一幟,很有特色。
大體來說,全美各地房產徵稅的基本因素有兩個:估價與稅率,這兩個因素決定了房產稅的數額。
在房產稅中,雖然估價與稅率都起作用,但對每一個房主來說,這兩個因素起的作用是很不同的:稅率對每一個房主一視同仁,沒有差別,而房產的估價則每一棟房屋都不同,因此對於房主來說影響更大。
1978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了一個在全美有示範作用的著名法案「13號提案」(Proposition 13),全稱為「人民限制財產稅計劃」(People’s Initiative to Limit Property Taxation),該法案經過全州公投通過,成為州憲法的修正案。
13號法案在地方政府徵收房產稅方面主要有兩大限制:
加州的13號提案在美國的稅法史上被稱為「抗稅」(Tax revolt),有人將其與美國獨立前夕殖民地民眾反對英國加稅的舉動相提並論,因為在此之前加州民眾大為不滿地方政府大幅度加征房屋稅的舉措,多次發動示威遊行,商人、政治家霍華德·賈維斯(Howard Jarvis)與保羅·甘恩(Paul Gann)順勢而行聯名提出修改州憲法的13號提案,獲得民眾熱烈響應,在公投中以三分之二多數獲得通過,成為法律。
加州13號提案對全美各地影響很大,許多州也紛紛提出類似法案,麻薩諸塞州在1980年通過了「2½ 提案」(Proposition 2½),目前全美有18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通過立法對房屋重新估價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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